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葉姿靖
被 上訴人 好來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327,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