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上訴人 鐘連在
陳献章(即被繼承人呂哲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僅就先位聲明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依原起訴時所核定之價額新臺幣(下同)2,253,325元,計徵
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