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林元寶
林元添
林元鏢
林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等公同共有臺中市○○區○○○段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00號之不動產予以分割並按各共有人之應得比例分配。」惟其起訴狀之請求權基礎載明為民法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及第830第2項等規定。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向本院具狀聲請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將被代位人及被告等就自被繼承人所繼承公同共有臺中市○○區○○○段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0號、臺中市○○區○○○段0○000○00號之不動產予以分割,並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被代位人林元寶於前項所分配部分,由原告代為受領。」並表明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151條、1164條前段。且經本院電詢確認,原告表示其起訴之真意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故本件似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之丙類事件,宜由本院家事法庭處理,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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