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80號
TCDV,107,訴,2280,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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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杜澄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瑾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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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