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杜澄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瑾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