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75號
TCDV,107,訴,197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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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75號
原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宇 
訴訟代理人 陳彥杰 
      李涵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 減縮本金為1,062,454元,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為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5年間,承攬第三人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自來水公司)「南化水庫取水口前庭抽泥工程」(下稱系爭 抽泥工程),原告並將其中「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 )」之計量設施分包由被告製作,成立自動泥沙濃度計(含 監測軟體)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款70萬元,原告並於105 年10月26日給付35萬元。被告於收受35萬元後,僅搬運一套 「計時監測顯示系統」到施工現場後,即未再繼續履約,更 於106年3月16日無預警將上開監測顯示系統搬走,導至原告



所承攬之系爭抽泥工程無法試運轉,並遭自來水公司對原告 以債務不履行終止契約。原告非但未獲得對自來水公司之可 預期工程款,更遭自來水公司另案請求損害賠償,此顯屬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給付不能,造成自來水公司對原告給 付不能,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並以起訴狀之送達 ,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返還 已受領之35萬元給付。另,參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 ) 南土技字第2032號鑑定報告可知:(1)原告對第三人自來 水公司所得請求之工程款,係依二者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 參「詳細價目表」)各工程項目「分別計算」工程款,(2 )而原告與第三人自來水公司有關「合格船證之爭議」,與 「計量站設置」之工程項目並無關連,實係因被告未提出計 量室相關設備、檢測報告,亦未就監測軟體會同自來水公司 驗收,導致原告無法取得「計量站設置」之全部工程款1,49 5,781元,是此部分顯屬因被告債務不履行致原告所受之損 害。若被告確實履行對原告之契約,則原告即得向自來水公 司請求全部工程款1,495,781元,扣除原告發包給被告之工 程款70萬元,預期可取得之工程款為795,781元。然因被告 債務不履行,原告經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僅取得83, 327元,是原告受有無法就「計量站設置項目」工程款之預 期利益損害為712,454元【計算式:1,495,781元- 83,327元 -70萬元=712,454元】,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應屬所失利益, 原告併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以上共計1,062,454元。二、觀之原告與第三人自來水公司工程契約第5 頁「柒、計量室 作業及作業準則」第一項概述:「計量及計價項目為『水庫 抽泥清淤費』單位為『噸』,係抽取泥水所含淤泥顆粒乾重 ,由輸泥流量及濃度觀測紀錄換算而來。相關計量設備建置 及維護工作規清淤商辦理,其濃度及流量之校核工作歸第三 方公正單位,以釐清施作與校核權責爭議。」,及原告與第 三人自來水公司工程契約第11頁「玖、試運轉。四、試運轉 管理:(一)此階段抽泥作業計量設備系統管理比照正式抽 泥階段辦理,承商順利達成試運轉成效指標,並提出試運轉 成果報告,經機關認定合格後,以機關發文日為後續正式抽 泥作業開始日。」,計量室設備既為抽泥工程之前置作業, 若前者無法運轉,後者即無法作業。兩造間之契約「自動泥 砂濃度計(含監測軟體)」,即屬計量室設備之項目,被告 必須將該設備暨監測軟體安裝完成後試運轉,並經自來水公 司驗收合格,始完成兩造間契約之義務。然被告僅將自動泥 砂計、電腦、碳棒等設備搬運至承攬工程工地,未將設備及 監測軟體予以安裝,導致計量室設備無法運行及驗收,原告



之系爭抽泥工程遲無法開始作業,工程因而延宕,並經自來 水公司於106年3月31日以台水六操字第1060004398號函知原 告:「雖經本所於106.3.15以台水六化鏡字第1060 0002430 號函限期3月底前應完成試車運轉前之所有相關作業然始終 未見貴公司有後續任何積極施工行為,既未檢送合格流量計 、濃度計、巴歇爾量水堰、濃度率定報告,也未核算抽泥浮 台機組之輸泥水理計算及繕寫系統整合軟體等作業..。業 已於106年3月31日終止契約在案..。」,自來水公司因而 認原告承攬之工程進度落後20%以上,並以上開信函終止契 約。被告雖請求傳喚證人黃政欽及證人官峰裕,惟經詢問證 人之結果,被告根本未履約完成,其雖然抗辯早於10 6 年1 月20日將系爭設備之軟硬體安置妥當,然為何從不通知原告 ?至今被告仍無法證明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之軟硬體均 已完成安置於工地。
三、依自來水公司函覆鈞院之「說明二」中表示:「原告公司始 終不願租用合格抽泥船..且至本公司最後限期106年3月底 前催辦進場之要求,置若罔聞無任何工進」。就抽泥船之部 分,自來水公司於招標公告中,並未要求合格船隻證明即可 施作,竟於原告得標後,始對原告為此要求,然卻對其他廠 商之工程未有此要求,顯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 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故自來水公司此部分之 函覆內容並非立於客觀之立場而為評論,此爭議亦仍於另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法院審理中,尚未 確定。無論如何,原告分包給被告之工程項目,係可獨立對 自來水中司請求工程款之工程項目,自不得將二件事情混為 一談,此觀上開函覆內容說明二後段「且至本公司最後限期 106年3月底前催辦進場之要求..」此期間之前,若被告將 抽泥工程之前置作業,即將計量室設備暨監測軟體予以安裝 後試運轉,並經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原告後續之工程始有 運作之可能,且至少得已請求計量室設備工程項目之工程款 。
四、原告與自來水公司之糾紛非直接有關連,但被告本於其與原 告間之契約,自然有通知原告完工,交付合格報告,並就系 爭電腦設備開機以證明其軟體完成之義務,而被告卻逕自將 設備搬走,實已違反其契約上之義務。被告於自來水公司於 106年3月31日與原告終止合約前,即於106年3月16日將系爭 設備搬走,亦屬未履約之行為,原告於106年3月16日尚非無 繼續履約之可能,被告怎能以原告與他人之糾紛來當成自己 不履行契約之理由?




五、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62,4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於105年10月7日向被告購買『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 軟體)』,約定價金為70萬元,其中訂金為35萬元,餘款35 萬元應於交貨後付款,且被告之報價單亦於同日交付予原告 ,經原告於105年10月17日回傳蓋有大小章之報價單。然該 報價單成立附有停止條件,係「需先電匯訂金50%」。由於 被告並非生產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之廠商,仍需 向國外廠商購買相關機器,故由業主(即原告)先行支付訂 金後,被告始向國外廠商訂購,而交期之起始日以原告確實 給付訂金之日起算。原告雖於105年10月26日開立票號AK000 0000支票,惟該支票係發票日為105年11月20日之遠期支票 ,故被告僅得於105年11月20日兌現後向國外廠商訂購系爭 機器,而系爭機器業於106年1月20日設置於系爭工地,並已 開始測試。足見被告已交付系爭機器予原告,被告已履行契 約,則依系爭報價單約定「餘50%貨款為交貨後付款」,原 告本即負有清償尾款35萬元之義務,然被告以電話催討,其 均拒不給付。嗣106年3月間,被告發覺原告已將系爭工地之 管線、抽沙船等施工機具移除,不得已只能於106年3月16日 在自來水公司黃先生在場見證,及經在場之原告實際負責人 官峯裕同意下,自系爭工地拆下系爭貨物帶回。此係因原告 未依約付款,經原告同意下取回貨物,並無不妥。嗣原告因 未提出趕工計畫、未依規檢送施工日誌等文件,遭自來水公 司限期罰款5次仍不改善,更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條及「105年南化水庫取水口前庭抽泥工程(契約編號:0-0 00-000)」契約第21條第(一)項第5款之約定,自來水公 司於同年3月底催促原告辦理進場,詎料其仍然無任何工進 ,自來水公司認已無履約可能,始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 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者,情 節重大者」之規定,將原告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有該公司 106年3月31日台水操字第1060004395號函可證。被告業已依 兩造間約定系爭設備係106年1月20日交付原告收受,並設置 完成,原告遭自來水公司終止契約之原因,顯然不可歸責於 被告,原告雖然堅稱「被告必須將該設備暨監測軟體安裝完 成後試運轉,並經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始完成兩造間契約 之義務」云云,然兩造間契約僅約定完成系爭機器之設置、 試運轉,原告復未檢送系爭機器之報告予自來水公司,自來



水公司如何進行驗收?系爭工程驗收與否係原告與自來水公 司間契約履行問題,何來由被告承擔?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二、原告是在106年3月9日將主要設備抽泥船撤離、再於106年3 月12日至14日將輸泥管線吊離;而被告係於原告將主要設備 拆離工區後之106年3月16日始將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搬走, 此為原告起訴狀所承認之事實,顯然原告早已決定不履行與 自來水公司之契約義務,而非因被告將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 搬走,導致自來水公司決定終止其與原告間之契約。被告於 105年11月20日兌現原告之定金支票後,即向國外廠商訂購 系爭機器,並於106年1月20日設置於系爭工地,並已開始測 試。被告倘未繼續履約,自105年11月20日被告提示兌現原 告之定金支票後,至106年3月16日取回系爭機器,時間長達 約4個月,原告豈可能從未催告被告履行之理?從證人官峯 裕證稱被告有放一台電腦在現場(實際包含電腦、探棒、管 線、濃度計主機等全部自動泥沙濃度計物品)等語,顯然被 告已交付自動泥沙濃度計予原告。被告雖於106年3月16日自 系爭工地拆下系爭濃度計之全部設備取回,但此係因原告未 依約支付尾款,且原告先於106年3月12日至14日間將全部主 要之抽砂設施撤離工區,其與自來水公司之履約期限至106 年3月底(嗣經自來水公司於106年3月31日終止契約),顯 然原告於106年3月16日時,確實無意、且無可能繼續履行其 與自來水公司之契約。又倘若被告取回系爭機器未經原告同 意,原告豈有長期(至107年5月11日起訴時已逾1年)未向 被告表示異議之理?而根據雙方所核之報價單,並未約定被 告需提供自動泥沙濃度計合格報告,只要被告所提供之設備 得依通常情形運作,即已完成交付,此應為原告將計量站全 部設置完成(即包含流量計及巴歇爾量水堰等設備),並申 請自來水公司驗收即可。原告自不得依民法260條主張解除 契約,亦不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甚明。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益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於105年間,承攬第三人自來水公司系爭抽泥 工程,原告並將其中「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之 計量設施分包由被告製作,成立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 體)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款70萬元,原告並於105年10月 26日給付35萬元。被告事後僅搬運一套「計時監測顯示系統 」到施工現場後,即未再繼續履約,更於106年3月16日無預 警將上開監測顯示系統搬走,導至原告所承攬之系爭抽泥工 程無法試運轉,並遭自來水公司對原告以債務不履行終止契



約,顯屬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給付不能,造成自來水公 司對原告給付不能,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並以起 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應依民法第25 9 條規定返還已受領之35萬元給付。且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致給付不能致原告受有不能獲取預期利益712,454元之損害 ,爰請求被告賠償云云。被告就原告於105年間,承攬第三 人自來水公司系爭抽泥工程,固不爭執,惟否認有因可歸責 於被告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並造成原告遭自來水公司解約之 情事存在,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被告有依約裝置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
1、被告抗辯:原告於105年10月7日向被告購買『自動泥沙濃 度計(含監測軟體)』1套,約定價金為70萬元,其中訂金 為35萬元,餘款35萬元應於交貨後付款,且被告之報價單 亦於同日交付予原告,經原告於105年10月17日回傳蓋有 大小章之報價單。依契約原告需先電匯訂金50%即35萬元 ,且依原告係簽發發票日為105年11月20日之遠期支票予 被告以作為價金之給付,被告於105年11月20日兌現後向 國外廠商訂購系爭機器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1份 (見本院卷第15頁)、支票一紙(見本院卷第16頁)在卷 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2、被告又辯稱:其於106年1月20日即將原告所訂購之系爭自 動泥沙濃度計設置於系爭抽泥工程之工地,並已開始測試 等情,固為原告否認,惟原告自承被告於訂約後有僅搬運 一套「計時監測顯示系統」到施工現場,足見被告抗辯其 於訂約後,購買得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有前 往系爭抽泥工程工地設置,應非無據。況原告於遭第三人 自來水公司終止前述系爭抽泥工程契約後,就包括系爭「 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部分之計量站設置工程 部分,有向自來水公司主張計量站之設置已施工50%,而 請求自來水公司應依契約給付50%報酬等情,亦有原告所 提出對自來水公司之第1期估驗詳細表1份(見本院卷第 277頁)在卷可參,更明被告於訂約後有履行將「自動泥 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設置於工地現場之事實存在, 且為原告明知,否則,原告豈會事後向自來水公司請求估 驗該部分相關工程之施工報酬?原告事後主張被告未依約 將原告訂購之「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設置於 工地,顯有矛盾,自無可採。
3、又原告固舉證人官峯裕到庭附和原告主張稱:被告從頭到 尾沒有派人到現場,也沒有設置東西云云,惟證人官峯裕 為原告之員工,其立場難免偏頗,且其為工地之負責人,



見被告有將電腦設置於現場,竟未詢問該電腦係何物?有 違常情;且其證稱:被告就「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 體)」未有任何設置,然其亦稱就計量站之設置有向業主 請求給付50%之工程款等語,按證人官峯裕既稱被告就其 謂之計量站設置,未有任何完成履約之行為,其何能向業 主主張計量站之設置已完成50%,並請求計價?證人官峯 裕證詞前後實屬矛盾,更明證人官峯裕之證詞不實,應無 可採。再審諸證人即第三人自來水公司派駐工地現場負責 監造之技術士黃政欽到庭結證稱:「..我只認識原告公 司,跟被告公司不是很熟,我知道被告是原告轉包的廠商 。..技術士,負責系爭工程的監造。..(承上,上開 之工程契約已解約,證人是否知情?若知情,證人是否知 悉上開工程解約之原因?)答:工程已解約我知道,因為 工程進度落後75%,提出106年3月31日解約函文影本1件( 即原證6,鈞院卷第103頁函文)解約的原因跟函文所載一 樣。(..是否知悉原告將上開之工程契約中之自動泥沙 濃度計轉包予何人施作?若知悉,證人為可會知悉?)答 :是轉包給被告公司,應該是原告跟我講的。(承上,證 人在施工現場是否曾看見,被告將自動泥沙濃度計裝置在 施工現場?)答:之前裝置時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它有 裝置在現場,後來被告公司有派人來現場把自動泥沙濃度 計拆回去,我才知道有裝自動泥沙濃度計,因為現場原告 沒有施作連接自動泥沙濃度計的管子,所以我不知道有施 作,自動泥沙濃度計應該是放在貨櫃屋裡面。(提示本院 卷第117-122頁照片,證人是否看見照片中之設備裝置在 系爭工程現場?照片中之設備是何設備?)答:我記得被 告公司的人員那天來,..我是看到被告的人來拆走,我 才看到有這些設備..(被告來拆走系爭設備時,現場除 了你之外,還有沒有原告公司的人員?)答:沒有,因為 我認為被告跟原告是同一廠商。(承上,被告在工程現場 裝置之上開設備,是否有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區管理處驗收?若有,有無紀錄可提出以供參考《例 如工作日誌或設置報告等》?若無,設備既已設置,為何 沒有驗收?)答:我們沒有驗收,原告之前告訴我們市面 上找不到系爭的自動泥沙濃度計,後來是看到被告公司來 拆走,我才知道現場有裝這個儀器。(現場裝置這些設備 ,你們自來水公司是否有派人來監工?)答:被告公司曾 有派人來場勘,但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時候裝,我們主觀認 為原告應該先裝管子做好,才能夠銜接系爭設備加以運作 。(承上,被告在工程現場裝置之上開設備,需要原告那



些工事配合,自動泥沙濃度計才能運轉作業?原告是否有 提供相關設備以供被告使用而讓自動泥沙濃度計才能運轉 作業?)答:原告要裝設一個直徑30公分的管子接到抽泥 船,原告必須先設置抽泥船,透過抽泥船把水抽起來,再 用管子連接到淤泥混合槽,另還須要做一個小管子接著偵 測槽,把水抽出來再讓自動泥沙濃度計來測試。依照我的 圖片,原告似乎沒有作管子去接自動泥沙濃度計跟流量計 。在另案的設計如我們另案答辯三狀被證50的照片,就是 整個運作的情形(證人提供臺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 號答辯三狀繕本,可以給法院參考)。..(原告於工程 現場所裝置之一切設備還留在現場或已完全拆除?若已拆 除,自動泥沙濃度計設備如何處置?現場所裝置之一切設 備由台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保留或由 原告保留或由原轉包廠商取回?)答:現場設備原告都拆 掉了。..只留貨櫃屋在現場,我們把貨櫃屋移開。(台 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與原告解約後就 工程現場所裝置之一切設備之存留有無約定如何處置?) 答:我們只有請淤泥混合槽留下來,其他的請他搬走,但 是原告有留一些東西沒有搬走,我們只好把它移走。(原 裝置於現場之自動泥沙濃度計設備最後由何人取走保管? )答:是被告公司帶走。(被告公司帶走自動泥沙濃度計 ,原告公司有無人員在現場?)答:沒有,只有我跟被告 公司人員。(被告公司人員把自動泥沙濃度計拆走,有無 說要拆走的原因?)答:我只知道被告公司說尾款沒有拿 到,如果原告同意,他們隔天就可以回來裝。..(自動 泥沙濃度計如果沒有管線有沒有辦法自行運作?)答:沒 辦法。(原告在現場本來有沒有設置抽泥船?)答:有, 他有設置一個抽泥船,但沒有合格船證。(在被告公司把 計量器取走時,原告的抽泥船106年3月是否還留在現場? )答:已經沒有了。..(自動泥沙濃度計這個金額佔總 契約的比例為何?)答:如果總金額是1980萬元,就是1, 980萬元分之70萬元。(這自動泥沙濃度計在整個自來水 公司跟原告公司契約裡面是最重要的部分嗎?)答:不是 。..(如果沒有的話被告公司去拆除自動泥沙濃度計, 你為何在現場?)答:是被告公司找我一起去拆。..( 這個計量站設置目的為何?)答:是要偵測抽泥的流量跟 濃度。..」等語(見本院108年1月7言詞辯論筆錄), 且有證人黃政欽陳報予本院之取回現場之照片7紙(見本 院卷第242-248頁)在卷可參,是依證人黃政欽上開陳述 內容,被告確實有依約至現場裝置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



含監測軟體),僅因原告未提供合格之抽泥船設備而無法 作業,且事後因原告無法依約履行與業主間之契約義務, 且將抽泥船取走,被告根本無從進行自動泥沙濃度計之運 作,才在業主之人員監督下取回前述設置之自動泥沙濃度 計,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至施作現場設置自動泥沙濃度計 ,實無可採。
4、又依卷附自來水公司106年3月31日台水六操字第10600043 98號函(見本院卷第103頁正反面)說明三所示,原告係 於106年3月9日以106玖字第106030901號函稱將不合格之 抽泥船拆離工區,且將輸泥管線吊離工區,經自來水公司 於106年3月15日函限原告於106年3月底應完成試車運轉前 之所有相關作業,然始終未見原告後續有任何積極施工行 為乃函為終止等語。足見原告於106年3月9日將主要設備 抽泥船撤離、再於106年3月15日前將輸泥管線吊離;而被 告係於原告將主要設備拆離工區後,因系爭自動泥沙濃度 計(含監測軟體)確已無從運作,方將之拆離以免受損無 誤,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履行設置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 含監測軟體),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實無可採。(二)原告遭業主終止系爭抽泥工程契約,非可歸責於被告: 1、按被告於與原告訂約後有依約在工設置系爭自動泥沙濃度 計,僅因原告未依約為業主設置有合格證之抽沙船,致系 爭自動泥沙濃度計無法運作,其後更因原告106年3月9日 將不合格之抽泥船拆離工區,且將輸泥管線吊離工區,被 告見原告無履行前述系爭抽泥工程契約之可能,且因原告 未依約履付尾款,為保護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 體)而在業主監工人員之陪同下,取回所設置之自動泥沙 濃度計(含監測軟體),已如前述,顯見被告並無原告前 所指述之債務不履行情事存在,原告主張因被告債不履行 致原告與業主間之系爭抽泥工程契約遭主終止云云,顯無 可採。
2、又依前述第三人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終止契 約函文(見本院卷第103頁正反面),其主旨明載:「有 關貴公司(即原告)承攬本處『105年南化水庫取水口前 庭抽泥工程(W0-000-0000-000)』,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且限期不為改善,謹依契約第21條規定 自即日起終止契約,請查照。」等語,且說欄第1項亦記 載原告工程進度落後75%,顯見原告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 後而遭業主終止契約無誤。審諸原告向業主承攬之系爭抽 泥工程契約(見本卷第39-102頁)報酬約定為1980萬元, 而原告向被告訂購設置之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



價金僅為70萬元,顯見該自動泥沙濃度計(含監測軟體) 之設置,自非系爭抽泥工程契約之主要部分。而被告於與 原告訂約後,原告僅支付50%即35萬元價款後,被告即依 約於工區現場設置系爭自動泥沙濃度計,並無不為履行之 情事,且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部分亦向業主請求該部分相 關工程項目估驗款50%,更明被告未有不履行債務之情事 ,而業主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原因,亦非被告債不履行所 致,而係原告未依約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所致。原告主張其 遭業主終止系爭抽泥工程契約,係可歸責於被告,自無可 採。
(三)基上,被告對原告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存在,原告遭業 主終止系爭抽泥工程契約非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主張被 告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致原告遭業主終止系爭抽泥工程 契約而受有損害,被告對原告有給付不能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得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35萬元之權利,並得 請求被告賠償所失利益712,454元云云,均無可採。本件 原告主張其已對被告解除契約,並無理由,原告對被告並 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是就原告主張之損害 賠償金額為何?自無再予探究之必要,附此敘明。二、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無解除契約價金返還請求權及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原告主張其得依價金返還請求 權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62, 4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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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