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5號
TCDV,107,訴,195,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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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東波 



      楊子杰 

      湯子晴 
      楊硯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玉英 
      林月妹 

      曾林惠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9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平方公尺,
遭占用面積160平方公尺(建物83平方公尺+農作範圍73平方公
尺+水塔1平方公尺+水塔3平方公尺=160平方公尺);同地段
347-1地號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5,700元/平方公尺,遭占
用面積6平方公尺;同地段347-2地號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
1,000元/平方公尺,遭占用面積3平方公尺;同地段347-3地號土
地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平方公尺,遭占用面積2平方
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743,200元{計算式為(4,4
00160)+(5,7006)+(1,0003)+(1,0002)=743
,200},依此計算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8,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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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