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00號
TCDV,107,訴,1000,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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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湯福太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淼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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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