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474號
TCDV,107,簡上,474,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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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曾陳玉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被上訴人  林素惠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本件原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關於上訴人於二審追加票據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基礎,此部分涉及舉證責任分配,被上訴人未具體主張發票之原因關係為何,應由本院再行闡明調查,而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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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