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43號
TCDV,107,簡上,243,201903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竫楡律師
被 上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訴訟代理人 范惠君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定民國108年4月19日下午3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二、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1/1頁


參考資料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