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竫楡律師
被 上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訴訟代理人 范惠君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定民國108年4月19日下午3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二、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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