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3449號
TCDV,107,司繼,3449,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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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李曾由妹

      范曾雲妹

      曾春蘭 

      謝曾春妹

      卓曾阿珠

上列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武雄死亡時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 ○路0段0號4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 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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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