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813號
TCDV,107,司票,5813,2019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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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
聲 請 人 林惠麗 


相 對 人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怡恩 
人           樓


相 對 人 曾惠治 

相 對 人 何宗亮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
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吳宜恩」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怡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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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