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陳桂美
林陳翠美
陳麗足
陳麗鳳
陳鈺樺
陳慧美
被 上訴人 陳世明
法定代理人 楊熔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返還消費寄託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5,710元(計算式:314,285×6+600,000×4+1,600,
000+1,300,000=7,185,7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2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