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46號
TCDV,106,重訴,646,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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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陳桂美 
      林陳翠美
      陳麗足 
      陳麗鳳 
      陳鈺樺 
      陳慧美 


被 上訴人 陳世明 
法定代理人 楊熔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返還消費寄託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5,710元(計算式:314,285×6+600,000×4+1,600,
000+1,300,000=7,185,7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2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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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