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68號
TCDV,106,重訴,268,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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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陳木生 

      陳恩惠 

被 上訴人 陳阿朱 

      陳阿生 
      陳碧玉 
      陳愛主 
      陳月珍 
      陳玉美 
      陳禧星 
      馬秋菊 
      馬春德 
      陳凱莉 
      陳楉嵐 

      張清香 

      陳志學 


      陳主榮 


      馬香蘭 
      陳平安 
      陳秋娥(即馬春福之繼承人)




      馬趙青(即馬春福之繼承人)


      馬玉珍(即馬春福之繼承人)

      馬趙明(即馬春福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63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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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