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1號
TCDV,106,重勞訴,1,2019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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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洪培耀
      王金標
      陳文龍
      鍾德達
      陳啟泉
      張福源
      李金柱
      廖崔汎
      施瑞原
      張進田
      林文團
      黃錫勳
      曾建三
      張梅月(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雅芳(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芮莞(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宜鎂(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伯緯(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
,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
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上訴人│上訴訟標的金│第二審裁判│
│   │額(新臺幣) │費(新臺幣)│
├───┼──────┼─────┤
洪培耀│  179950元 │  2820元│
王金標│  185850元 │  2985元│
陳文龍│  265500元 │  4305元│
鍾德達│  179950元 │  2820元│
陳啟泉│  185850元 │  2985元│
張福源│  185850元 │  2985元│
李金柱│  215350元 │  3480元│
廖崔汎│  200600元 │  3315元│
施瑞原│  194700元 │  3150元│
張進田│  182900元 │  2985元│
林文團│  224200元 │  3645元│
黃錫勳│  203550元 │  3315元│
曾建三│  238950元 │  3810元│
├───┼──────┼─────┤
張梅月│  191750元 │連帶3150元│
蕭雅芳│      │     │
│蕭芮莞│      │     │
│蕭宜鎂│      │     │
蕭伯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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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