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洪培耀
王金標
陳文龍
鍾德達
陳啟泉
張福源
李金柱
廖崔汎
施瑞原
張進田
林文團
黃錫勳
曾建三
張梅月(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雅芳(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芮莞(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宜鎂(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伯緯(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
,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
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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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訟標的金│第二審裁判│
│ │額(新臺幣) │費(新臺幣)│
├───┼──────┼─────┤
│洪培耀│ 179950元 │ 2820元│
│王金標│ 185850元 │ 2985元│
│陳文龍│ 265500元 │ 4305元│
│鍾德達│ 179950元 │ 2820元│
│陳啟泉│ 185850元 │ 2985元│
│張福源│ 185850元 │ 2985元│
│李金柱│ 215350元 │ 3480元│
│廖崔汎│ 200600元 │ 3315元│
│施瑞原│ 194700元 │ 3150元│
│張進田│ 182900元 │ 2985元│
│林文團│ 224200元 │ 3645元│
│黃錫勳│ 203550元 │ 3315元│
│曾建三│ 238950元 │ 3810元│
├───┼──────┼─────┤
│張梅月│ 191750元 │連帶3150元│
│蕭雅芳│ │ │
│蕭芮莞│ │ │
│蕭宜鎂│ │ │
│蕭伯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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