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德旺
王文英
王麗婷
王煌珠
王美麗
王秀美
王筱君(即王德軒之繼承人)
王子俊(即王德軒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松林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4,656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347,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