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57號
TCDV,106,訴,3657,2019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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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德旺 

      王文英 
      王麗婷 
      王煌珠 
      王美麗 
      王秀美 
      王筱君(即王德軒之繼承人)


      王子俊(即王德軒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松林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4,656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347,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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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