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24號
TCDV,105,醫,24,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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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芳麗


法定代理人 林芷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莊世杰張斐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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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