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
104年度建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60,9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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