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16號
TCDV,104,建,116,201903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
104年度建字第1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60,9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