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整字,103年度,2號
TCDV,103,整,2,20190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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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即
重整監督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恆都 
      葉敏智 
相 對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
      曹永仁會計師
重整監督人 劉慧君律師
相 對 人即
重整監督人 何淑芬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重整監督人何淑芬會計師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前係相對人勝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之銀行團推薦,擔任相對人勝 華公司之重整監督人,依本院民國104年4月29日中院東民簡 103整2字第1040044393號函,重整監督人應親自出席。惟相 對人勝華公司定期召開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相 對人何淑芬會計師自105年至107年間,扣除電話會議及代理 人出席,親自出席率分別為54.6%、34.8%、50.5%,出席率 不佳,致影響相對人勝華公司重整程序之進行。嗣經銀行團 於107年11月28日召開會議決議,應向本院聲請撤換。爰依 公司法第289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等 語。
二、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答辯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何淑芬自104年至107年親自出席相對人勝華公司重整 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之出席率分別為89%、69%、69%、89% ,並非聲請人所指54.6%、34.8%、50.5%。 ㈡相對人何淑芬自受指派擔任相對人勝華公司重整監督人以來 ,除與其他重整監督人共同完成重整債權之審查、召開關係 人會議、覆核重整人所提出之重整計畫草案、促使相對人勝 華公司之重整計劃經過關係人會議可決外,尚利用自身會計



師之專業,提供相對人勝華公司下列協助:
⒈相對人勝華公司經裁定重整之初,由於大部分員工均已資遣 ,業務停擺,原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辭任,相對人勝華公司之財務報告遲遲未能公告,相對人 何淑芬協助相對人勝華公司遴選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安侯建 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繼任簽證會計師,並協助繼任會計 師儘速了解相對人勝華公司之財務狀況,對相對人勝華公司 財務人員提供適時之督導。
⒉相對人勝華公司有為數眾多之海外債權人,相對人何淑芬利 用自身為英國劍橋大學企管碩士之語言專業,協助相對人勝 華公司與海外債權人溝通,並覆核相對人勝華公司於重整期 間之重要英文合約及文件,並且修改相對人勝華公司之英文 版重整計畫,使為數眾多之海外債權人皆能透過相對人勝華 公司網站,清楚了解相對人勝華公司之重整計畫內容,促使 重整計畫能順利於關係人會議獲得可決。
⒊相對人勝華公司重整期間有為數眾多之應收帳款未能收回, 相對人何淑芬協助相對人勝華公司與海外客戶聯繫,並且與 海外客戶協商,成功收回Microsoft之應收帳款美金2百餘萬 元。
⒋相對人勝華公司海外子公司眾多,相對人何淑芬協助相對人 勝華公司委任美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美國子公司之清算、協 助相對人勝華公司取得有關越南、印度等地資產處分之諮詢 、協助勝華公司標售越南孫公司之資產、覆核相關交易文件 ,並覆核修改英文交易文件。
㈢自本院裁定准予相對人勝華公司重整以來,有關相對人勝華 公司重整事務執行,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間、重整監督人彼 此間,偶有利害衝突、意見相左之情形,相對人何淑芬向來 一本中立、客觀、專業態度判斷,並參與決策,或有與其他 重整監督人意見相左之事,惟此乃相對人何淑芬職責所在必 須有所堅持。
㈣相對人勝華公司之重整事務係持續進行,相對人何淑芬雖因 工作繁忙,工作時間安排衝突或國外出差而無法親自或電話 參與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惟相對人何淑芬事前均 收悉開會通知暨相關附件,仍能審閱相關文件,於會議中、 會議前或會議後對其他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表達意見及看法 。此外,相對人勝華公司相關重整事務各部門同仁亦會每日 不定時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要求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審閱、指 示或回覆,相對人何淑芬均盡責提供專業意見。聲請人徒以 錯誤計算之出席率,主張「致影響勝華公司重整程序之進行 」,其說明尚欠具體,相對人何淑芬實難苟同。



三、經查:
㈠相對人勝華公司定期召開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 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於104、105、106、107年度之出席率( 含電話會議、不含委派他人列席)依序為89%、69%、69%、8 9%,此有勝華公司陳報之歷次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出 席彙整明細表及簽到簿(本院卷33第147至213頁)、會議紀 錄光碟(本院卷33第219頁)可佐。較諸相對人勝華公司之 重整人及其他重整監督人均逾90%以上之出席率,相對人何 淑芬會計師之出席率雖然較低,然亦非如聲請人所稱:相對 人何淑芬會計師親自出席率僅有54.6%、34.8%、50.5%等語 。再參諸歷次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出席彙整明細表及 簽到簿(本院卷33第147至213頁)所載,相對人何淑芬會計 師最長連續缺席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之次數為3次 ,缺席會議時間為105年4月28日、同年5月4、12日,前後兩 次出席會議時間則為105年4月22日、同年5月23日,相隔約1 個月;另有6次為連續2次缺席、其餘則為單次缺席;尚難認 為有怠於行使重整監督人職務之情事。
㈡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經選任為相對人勝華公司之重整監督人 後,曾與重整人及其他重整監督人共同處理相對人勝華公司 之會計師遴選、重整計畫中翻英、與SES公司協商、與Micro soft公司協商收回應收帳款、與小米公司及卓華公司協商收 回對小米公司之應收帳款、與卓華公司協商處理爭議貨款、 推薦勝華越南公司曾孫公司資產標售法律顧問、與聯建中國 協商修改聯建中國之重整計畫草案、與聯建中國協商雙方債 權債務之爭議、推薦勝華美國子公司清算會計師、勝華印度 曾孫公司審計報告、董事辭任、資產處理等事宜,此有勝華 公司陳報之相關資料(本院卷33第220至264頁)為證,堪認 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確有實質參與相對人勝華公司之相關重 整事務。
㈢此外,聲請人復未說明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於擔任相對人勝 華公司重整監督人期間,究竟有何影響相對人勝華公司重整 程序進行之具體情事,則聲請人僅以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出 席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之出席率較低為由,聲請將 相對人何淑芬會計師解任,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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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