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富凱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富凱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自民國 94年4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路000號,經營動感九九彩 粧店,並以僱用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江貴鴻、趙巧玲、張雅 惇、張婉菁、洪嬿凌、王世玫、黃雅鈴、洪伊玲、蔡孟君, 擔任散發小廣告紙、接聽電話、接待、護膚服務人員等分工 合作,其經營手法為以開設指油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為掩飾 ,實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 ,及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概括犯 意,於網站、小廣告紙,留下性暗示之聯絡電話,誘使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吳育峰、蔡俊義、賴源勝、姬盈璋、陳永凱 、柯景風、高毓強、梁國堂、林建宏、劉哲宏、江文正、盧 科源、高云偉、邱弘欣、曾志豪、許世宏、江挺榮、何應、 魏志仲、潘元煌、許富翔、歐人傑、陳耀宗、李國榮等24人 以所留之行動電話,與店內人員聯絡,宣稱有美容護膚等高 級服務,該吳育峰等不疑有他,隨即前往上址消費,由服務 人員先查是否為警方人員,並拿取相關證件查明身分,而確 認非警務人員後,即詐稱該店可刷卡消費,每次消費達一定 金額可獲得一次免費之性招待,且該刷卡先不會入帳扣款, 待有來消費可累計扣除該刷卡金額等情,誘使吳育峰等同意 刷卡消費,其犯罪手法詳如附表所示,致使吳育峰等均不疑 有詐而同意分別刷卡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號、金融卡帳號及 刷卡金額,其中蔡俊義、陳永凱、柯景風、高毓強、林建宏 、盧科源、高云偉、曾志豪、陳耀宗等人刷卡後,即由店方 人員,另安排至臺中市○○路0段00號或臺中市○○街00號 或臺中市金沙汽車旅館,招來大陸女子與該蔡俊義等人為性 交易之行為,張富凱等人並均以上開詐欺為業。嗣張富凱等 人即向發卡銀行,請領所刷卡款項,而詐取財物共計新臺幣 (下同)203萬5700元。迨至94年10月13日始由警持搜索票
在臺中市○○路000號搜索,並扣得被告張富凱所有之刷卡 機3臺、打卡鐘1臺、監視鏡頭3個、螢幕2臺、電腦1臺、分 割器1臺、名片8盒、廣告小貼紙1批、出勤卡5張、金融帳簿 6本、公司章6顆、私章2顆、退款協議書1冊、客戶開發資料 1冊、營利事業登記證2張、房屋租賃契約書3本、帳冊1本、 人事資料表3張、出勤表1張等物。而認被告張富凱所為,係 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 介以營利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 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 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 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 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 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 度臺非字第211號、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三、經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 字第18779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2號、94年度偵字第1930 號、第7615號、第9649號、第10486號起訴書起訴意旨略以 :緣同案被告蔡仁豪自87年3間起即陸續開設指壓按摩美容 護膚店,並連續僱請被告張富凱等人為員工分別任職於其所 開設之各護膚店,被告張富凱乃與同案被告蔡仁豪等人共同 犯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恐 嚇等犯行,嗣於93年間經警查獲,而認被告張富凱涉犯修正 刪除前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 付款設備詐欺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下稱 前開起訴部分),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案件審理 在案。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7024號、95年 度偵字第73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上開公訴意旨所載之內容 認與前開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而移送併辦,經臺中地檢署於95年7月17日以中檢惠勤94偵 17024字第105629號函將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送本院併案審 理(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卷七第309至329頁)。之 後被告張富凱經本院以98年12月31日98年中院彥刑泰緝字第 866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卷二
十六第247頁),嗣於106年10月17日經緝獲到案後,經本院 106年度重訴緝字第267號判決:被告張富凱自91年3月起至 93年10月止,任職於該判決附表(四)所示15K之護膚店, 擔任副理職務,而與共犯蔡仁豪等人共同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修正前 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修正刪除前 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並認被告張富凱與其他同案被告(除經認定不知情者外), 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利用自動付款 設備詐欺、常業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犯行,各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 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再 被告張富凱就上開犯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 正刪除前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判處被告張富凱共同犯常 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4 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4 萬元,於107年11月20日確定之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 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於98年11月30日對該案被告柯 振中、李永全等人判決時,於該判決理由肆、部分認: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7024號、95年度偵字第7350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其中被告柯振中、李永全移送併辦意旨部 分難認與該案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非該案起訴效力所 及,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依法之處理。並於理由伍、部分記 載:本件被告張富凱經合法通知無故未到庭,俟到案後另行 審結緝(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98年11月30日判決書 第56頁)。則本院固於99年10月4日以中院彥刑泰94重訴 2650字第98978號函表示: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案件 ,已於98年11月30日終結,據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判 決理由稱,所請案件與本案非裁判上一罪,所請無從併辦, 自應檢還臺中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17024號詐欺案偵查卷共8 宗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2887號卷第2頁)。然此應係僅指 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於98年11月30日對該案被告柯振 中、李永全判決部分,至被告張富凱於98年11月30日時,就 其前開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未經本院判決認定,應非在 該函退併辦範圍,此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95年度偵字第73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一犯罪事實 亦移送併辦之其中被告蔡孟君、洪嬿凌、張雅惇就其等經起 訴及前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前於96年4月30日業經本院
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判決判處罪刑(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 第2650號卷十三第203至285頁);其中被告張婉菁就其經起 訴及前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前於96年8月21日業經本院 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判決判處罪刑(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 第2650號卷十六第86至147頁、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交查字第 408號第15至17頁);其中被告黃雅鈴就其經起訴及前開移 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前於97年2月14日業經本院94年度重訴 字第2650號判決判處罪刑(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卷 十八第156至216頁、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交查字第408號第18 、19頁),則被告蔡孟君、洪嬿凌、張雅惇、張婉菁、黃雅 鈴前開移送併辦部分實均不可能再經本院於99年10月4日以 上開函文退併辦,益徵本院99年10月4日中院彥刑泰94重訴 2650字第98978號函示退併辦部分,應僅指於98年11月30日 判決理由肆敘明之被告柯振中、李永全經移送併辦部分,似 不包含被告張富凱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 此部分再以106年度偵緝字第1716號追加起訴,容有誤會(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716號追加起訴部分, 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37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況縱認本院於99年10月4日以上開函 文退併辦部分,係就全部移送併辦之被告均退併辦,然嗣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上開退併辦部分,於100年1月24日以99 年度偵字第22887號、第22888號不起訴處分書認:除本案被 告張凱富業另行通緝外,其餘之被告蔡孟君、洪嬿凌、張雅 惇、張婉菁、黃雅鈴、柯振中、李永全等人經營色情應召站 業務,乃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屬集合犯 之一種,為包括一罪,應分別為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 判決(被告蔡孟君、洪嬿凌、張雅惇、張婉菁、黃雅鈴、李 永全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判決(被告柯振中部分,即就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判決上 訴之二審判決)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而為不起訴 處分(見99年度偵字第22887號卷第109至129頁),附此說 明。
㈢按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 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 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 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 張富凱為上開公訴意旨所示行為時,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 修正施行前所為,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之規定,較 為有利。故被告張富凱就檢察官起訴之上開公訴意旨所示犯
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6月30日前,且被告張富凱與其 餘共犯共同經營應召站業務,乃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 社會活動,屬集合犯之一種,而為包括一罪,復與本院106 年度重訴緝字第267號案件(原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 案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既前案即本院106年度 重訴緝字第267號案件業於107年11月20日判決確定在案,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公訴意旨所示犯 行,自應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應諭知被告張富 凱免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張富凱諭知免訴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遭詐欺│犯罪手法 │信用卡或金融卡卡│
│ │ │時間 │ │號及遭詐欺金額 │
├──┼────┼───┼────────────┼────────┤
│1 │吳峰 │94年4 │1、主動以保密電話與被害 │1、玉山銀行信用 │
│ │ │月7日 │ 人取得聯繫。 │ 卡卡號0000000│
│ │ │及94年│2、趙巧玲帶其入店,按摩 │ 000000000號,│
│ │ │9月3日│ 並慫恿加入會員並購買 │ 94年4月7日刷9│
│ │ │ │ 美容產品(假美容卷) │ 萬元。 │
│ │ │ │ ,並向被害人拿取證件 │2、台新銀行信用 │
│ │ │ │ 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 卡卡號0000000│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帳 │ 000000000號,│
│ │ │ │ ,若刷卡可享優惠為由 │ 94年9月3日刷 │
│ │ │ │ ,詐騙錢財。 │ 7萬5000元。 │
│ │ │ │3、趙巧玲再次行騙刷卡。 │ │
├──┼────┼───┼────────────┼────────┤
│2 │蔡俊義 │94年4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1、中國信託銀行 │
│ │ │月22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 信用卡卡號543│
│ │ │ │2、張富凱帶其入店,張雅 │ 0000000000000│
│ │ │ │ 惇按摩並慫恿加入會員 │ 號,94年4月20│
│ │ │ │ ,拿證件檢視是否為警 │ 日刷6萬元。 │
│ │ │ │ 方人員,並稱該筆消費 │2、滙豐銀行信用 │
│ │ │ │ 不會入帳,若刷卡可享 │ 卡卡號0000000│
│ │ │ │ 優惠為由,詐騙錢財。 │ 000000000號,│
│ │ │ │3、陳清汶帶被害人至台中 │ 94年5月4日刷 │
│ │ │ │ 市○○街00號與大陸女 │ 4萬4000元。 │
│ │ │ │ 子性交易。 │3、中國信託銀行 │
│ │ │ │4、事後該筆消費有入帳, │ 信用卡94年6月│
│ │ │ │ 張富凱、張宛菁共同以 │ 29日刷8萬元、│
│ │ │ │ 退費為由,再次詐騙被 │ 滙豐銀行信用 │
│ │ │ │ 害人刷卡。 │ 卡94年6月29日│
│ │ │ │ │ 刷2萬5000元。│
├──┼────┼───┼────────────┼────────┤
│3 │賴源勝 │94年5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
│ │ │月2日 │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陳清汶帶其入店,由黃 │08號,94年5月7日│
│ │ │ │ 雅鈴、陳瀅竹向被害人 │刷4萬元。 │
│ │ │ │ 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 │ │
│ │ │ │ 方人員,並稱該筆消費 │ │
│ │ │ │ 不會入帳,若刷卡可享 │ │
│ │ │ │ 優息為由,詐騙錢財。 │ │
│ │ │ │3、江貴鴻在場。 │ │
├──┼────┼───┼────────────┼────────┤
│4 │姬盈璋 │94年5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
│ │ │月12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陳瀅竹、張雅惇帶其入 │18號,94年5月12 │
│ │ │ │ 店,按摩並慫恿加入會 │日刷2萬5000元及 │
│ │ │ │ 員並購買美容產品(假 │交付現金3000元。│
│ │ │ │ 美容卷),並向被害人 │ │
│ │ │ │ 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 │ │
│ │ │ │ 方人員,並稱該筆消費 │ │
│ │ │ │ 不會入帳,若刷卡可享 │ │
│ │ │ │ 優惠為由,詐騙錢財。 │ │
├──┼────┼───┼────────────┼────────┤
│5 │陳永凱 │94年5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1、中國信託銀行 │
│ │ │月14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 信用卡卡號456│
│ │ │ │2、張雅惇帶其入店,由洪 │ 0000000000000│
│ │ │ │ 伊玲、王世玫為其按摩 │ 號,94年5月14│
│ │ │ │ 共同並向被害人拿取證 │ 日刷3萬元。(│
│ │ │ │ 件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 共同使用柯景 │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 │ 風之信用卡刷 │
│ │ │ │ 帳,若刷卡可享優惠為 │ 卡) │
│ │ │ │ 由,詐騙錢財。 │2、中華銀行信用 │
│ │ │ │3、陳清汶帶被害人至附近 │ 卡卡號0000000│
│ │ │ │ 與大陸籍女子性交易( │ 000000000號,│
│ │ │ │ 經查為台中市興民街18 │ 94年5月23日刷│
│ │ │ │ 號)。 │ 4萬元。(共同│
│ │ │ │4、事後至該店理論,張宛 │ 使用柯景風之 │
│ │ │ │ 菁自稱負責人,以退費 │ 信用卡刷卡) │
│ │ │ │ 為由,再次行騙刷卡。 │ │
├──┼────┼───┼────────────┼────────┤
│6 │柯景風 │94年5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1、中國信託銀行 │
│ │ │月14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 信用卡卡號456│
│ │ │ │2、張雅惇帶其入店,由洪 │ 0000000000000│
│ │ │ │ 伊玲、王世玫為其按摩 │ 號,94年5月14│
│ │ │ │ 共同並向被害人拿取證 │ 日刷3萬元。 │
│ │ │ │ 件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2、中華銀行信用 │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 │ 卡卡號0000000│
│ │ │ │ 帳,若刷卡可享優惠為 │ 000000000號,│
│ │ │ │ 由,詐騙錢財。 │ 94年5月23日刷│
│ │ │ │3、陳清汶帶被害人至附近 │ 4萬元。 │
│ │ │ │ 與大陸籍女子性交易( │ │
│ │ │ │ 經查為台中市興民街18 │ │
│ │ │ │ 號)。 │ │
│ │ │ │4、事後至該店理論,張宛 │ │
│ │ │ │ 菁自稱負責人,以退費 │ │
│ │ │ │ 為由,再次行騙刷卡。 │ │
├──┼────┼───┼────────────┼────────┤
│7 │高毓強 │94年5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1、安信銀行信用 │
│ │ │月20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 卡卡號0000000│
│ │ │ │2、黃雅鈴帶其入店,洪嬿 │ 000000000號,│
│ │ │ │ 淩、王世玫共同慫恿加 │ 94年5月20日刷│
│ │ │ │ 入會員,始能享受性服 │ 3萬元。 │
│ │ │ │ 務,並向被害人拿取證 │2、國泰世華銀行 │
│ │ │ │ 件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 信用卡卡號 │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 │ 0000000000000│
│ │ │ │ 帳,若刷卡可享優惠為 │ 803號,94年5 │
│ │ │ │ 由,詐騙錢財。 │ 月20日刷7萬元│
│ │ │ │3、陳清汶帶被害人至台中 │ 、94年7月6日 │
│ │ │ │ 市○○路0段00號與大陸│ 刷10萬元。 │
│ │ │ │ 籍女子性交易。 │ │
│ │ │ │4、事後至該店理論,張富 │ │
│ │ │ │ 凱、張雅惇,以退費為 │ │
│ │ │ │ 由,再次行騙刷卡。 │ │
├──┼────┼───┼────────────┼────────┤
│8 │梁國堂 │94年5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 │月25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 │2、洪嬿淩、王世玫帶其入 │024466號,94年5 │
│ │ │ │ 店,共同按摩及聊天並 │月25日刷4萬元及 │
│ │ │ │ 慫恿加入會員始能享受 │交付現金2500元。│
│ │ │ │ 性服務,並向被害人拿 │ │
│ │ │ │ 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方 │ │
│ │ │ │ 人員,並稱該筆消費不 │ │
│ │ │ │ 會入帳,若刷卡可享優 │ │
│ │ │ │ 惠為由,詐騙錢財。 │ │
├──┼────┼───┼────────────┼────────┤
│9 │林建宏 │94年6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台新銀行信用卡卡│
│ │ │月1日 │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洪嬿淩帶其入店,洪嬿 │00號,94年6月1日│
│ │ │ │ 淩、張雅惇共同慫恿加 │刷7萬元、94年8月│
│ │ │ │ 入會員,始能享受性服 │8日刷14萬元。 │
│ │ │ │ 務,並向被害人拿取證 │ │
│ │ │ │ 件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 │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 │ │
│ │ │ │ 帳,若刷卡可享優惠為 │ │
│ │ │ │ 由,詐騙錢財。 │ │
│ │ │ │3、由1男子帶被害人至附近│ │
│ │ │ │ 大樓與大陸籍女子性交 │ │
│ │ │ │ 易(經查為台中市興民 │ │
│ │ │ │ 街18號)。4、該店為警│ │
│ │ │ │ 查獲後,張雅惇電告被 │ │
│ │ │ │ 害人要渠不要至警局製 │ │
│ │ │ │ 作指認筆錄,待司法判 │ │
│ │ │ │ 決後,即可退還被騙之 │ │
│ │ │ │ 金額。 │ │
├──┼────┼───┼────────────┼────────┤
│10 │劉哲宏 │94年6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
│ │ │月5日 │ 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黃雅鈴帶其入店,黃雅 │05號,94年6月5日│
│ │ │ │ 鈴、王世玫共同慫恿加 │刷1萬6000元。 │
│ │ │ │ 入會員,始能享受性服 │ │
│ │ │ │ 務,並向被害人拿取證 │ │
│ │ │ │ 件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 │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 │ │
│ │ │ │ 帳,若刷卡可享優惠為 │ │
│ │ │ │ 由,詐騙錢財。 │ │
├──┼────┼───┼────────────┼────────┤
│11 │江文正 │94年6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台新銀行信用卡卡│
│ │ │月18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洪嬿淩帶其入店,由她 │08號,94年6月18 │
│ │ │ │ 慫恿加入會員,始能享 │日刷10萬元。 │
│ │ │ │ 受性服務,並向被害人 │ │
│ │ │ │ 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 │ │
│ │ │ │ 方人員,並稱該筆消費 │ │
│ │ │ │ 不會入帳,若刷卡可享 │ │
│ │ │ │ 優息為由,詐騙錢財。 │ │
│ │ │ │3、王世玫、張富凱、黃雅 │ │
│ │ │ │ 鈴在場(討論退款事宜 │ │
│ │ │ │ ),無結論。 │ │
├──┼────┼───┼────────────┼────────┤
│12 │盧科源 │94年7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滙豐銀行信用卡卡│
│ │ │月6日 │ 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洪嬿凌帶其入店,由她 │22號,94年7月6日│
│ │ │ │ 慫恿加入會員,始能享 │刷5萬元。 │
│ │ │ │ 受性服務,並向被害人 │ │
│ │ │ │ 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 │ │
│ │ │ │ 方人員,並稱該筆消費 │ │
│ │ │ │ 不會入帳,若刷卡可享 │ │
│ │ │ │ 優息為由,詐騙錢財。 │ │
│ │ │ │3、由1男子帶被害人至附 │ │
│ │ │ │ 近大樓與大陸籍女子性 │ │
│ │ │ │ 交易(經查為台中市興 │ │
│ │ │ │ 民街18號)。 │ │
│ │ │ │4、黃雅玲在場。 │ │
├──┼────┼───┼────────────┼────────┤
│13 │高云偉 │94年6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 │月20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及94年│2、洪嬿凌帶其入店,由洪 │281117號,94年6 │
│ │ │8月間 │ 嬿凌慫恿加入會員,始 │月20日刷10萬元、│
│ │ │ │ 能享受性服務,並向被 │94年8月5日刷5萬 │
│ │ │ │ 害人拿取證件檢視是否 │元。 │
│ │ │ │ 為警方人員,並稱該筆 │ │
│ │ │ │ 消費不會入帳,若刷卡 │ │
│ │ │ │ 可享優惠為由,詐騙錢 │ │
│ │ │ │ 財。 │ │
│ │ │ │3、張富凱遊說被害人加入 │ │
│ │ │ │ 會員,黃雅鈴、張雅惇 │ │
│ │ │ │ 在旁慫恿加入會員。 │ │
│ │ │ │4、陳清汶帶被害人至台中 │ │
│ │ │ │ 市金沙汽車旅館與大陸 │ │
│ │ │ │ 籍女子性交易。 │ │
├──┼────┼───┼────────────┼────────┤
│14 │邱弘欣 │94年6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台中商業銀行信用│
│ │ │月21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 │2、黃雅鈴帶其入店,由黃 │277104號,94年6 │
│ │ │ │ 雅鈴慫恿加入會員,始 │月21日刷4萬7000 │
│ │ │ │ 能享受性服務,並向被 │元。 │
│ │ │ │ 害人拿取證件檢視是否 │ │
│ │ │ │ 為警方人員,並稱該筆 │ │
│ │ │ │ 消費不會入帳,若刷卡 │ │
│ │ │ │ 可享優惠為由,詐騙錢 │ │
│ │ │ │ 財。 │ │
├──┼────┼───┼────────────┼────────┤
│15 │曾志豪 │94年7 │1、上台灣大哥大網站聊天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 │月12日│ 室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 │2、張宛菁帶其入店,由 │24857號,94年7月│
│ │ │ │ 她慫恿加入會員,始能 │1日刷2萬5000元及│
│ │ │ │ 享受性服務,並向被害 │交付現金1萬4000 │
│ │ │ │ 人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 │元。 │
│ │ │ │ 警方人員,並稱該筆消 │ │
│ │ │ │ 費不會入帳,若刷卡可 │ │
│ │ │ │ 享優惠為由,詐騙錢財 │ │
│ │ │ │ 。 │ │
│ │ │ │3、張宛菁叫1名女子與被害│ │
│ │ │ │ 人發生性交易。 │ │
│ │ │ │4、張富凱、蘇傑民在場。 │ │
├──┼────┼───┼────────────┼────────┤
│16 │許世宏 │94年7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滙豐銀行信用卡卡│
│ │ │月26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由洪嬿凌帶其進入,由 │08號,94年7月26 │
│ │ │ │ 她慫恿加入會員,始能 │日刷10萬元。 │
│ │ │ │ 享受性服務,並向被害 │ │
│ │ │ │ 人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 │ │
│ │ │ │ 警方人員,並稱該筆消 │ │
│ │ │ │ 費不會入帳,若刷卡可 │ │
│ │ │ │ 享優惠為由,詐騙錢財 │ │
│ │ │ │ 。洪嬿凌在該店內替被 │ │
│ │ │ │ 害人做半套性服務。 │ │
│ │ │ │3、張富凱、黃雅鈴、張雅 │ │
│ │ │ │ 惇在場。 │ │
├──┼────┼───┼────────────┼────────┤
│17 │江挺榮│94年8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 │月20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 │2、由王世玫帶其進入,由 │008700號,94年8 │
│ │ │ │ 她慫恿加入會員,始能 │月20日刷6萬6000 │
│ │ │ │ 享受性服務,並向被害 │元、花旗銀行信用│
│ │ │ │ 人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 │卡卡號0000000000│
│ │ │ │ 警方人員,並稱該筆消 │428504號,94年8 │
│ │ │ │ 費不會入帳,若刷卡可 │月20日刷3萬9000 │
│ │ │ │ 享優惠為由,詐騙錢財 │元。 │
│ │ │ │ 。 │ │
│ │ │ │3、張富凱、洪嬿凌、黃雅 │ │
│ │ │ │ 鈴、洪伊玲、張雅惇在 │ │
│ │ │ │ 場。 │ │
├──┼────┼───┼────────────┼────────┤
│18 │何應 │94年8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 │ │月27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 │2、由王世玫帶其進入,由 │975106號,94年8 │
│ │ │ │ 她慫恿加入會員,始能 │月27日刷15萬元。│
│ │ │ │ 享受性服務,並向被害 │ │
│ │ │ │ 人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 │ │
│ │ │ │ 警方人員,並稱該筆消 │ │
│ │ │ │ 費不會入帳,若刷卡可 │ │
│ │ │ │ 享優惠為由,詐騙錢財 │ │
│ │ │ │ 。 │ │
│ │ │ │3、洪嬿凌在場。 │ │
├──┼────┼───┼────────────┼────────┤
│19 │魏志仲 │94年9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日盛銀行信用卡卡│
│ │ │月7日 │ 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由黃雅鈴帶其進入,由 │04號,94年9月7日│
│ │ │ │ 張宛菁慫恿加入會員, │刷6萬6000元。 │
│ │ │ │ 始能享受性服務,並向 │ │
│ │ │ │ 被害人拿取證件檢視是 │ │
│ │ │ │ 否為警方人員,並稱該 │ │
│ │ │ │ 筆消費不會入帳,若刷 │ │
│ │ │ │ 卡可享優惠為由,詐騙 │ │
│ │ │ │ 錢財。 │ │
│ │ │ │3、張富凱、洪嬿凌、洪伊 │ │
│ │ │ │ 玲在場。 │ │
├──┼────┼───┼────────────┼────────┤
│20 │潘元煌 │94年9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
│ │ │月13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由1名女子帶其進入,由│00號,94年9月13 │
│ │ │ │ 洪嬿凌、張雅惇共同慫 │日刷5萬元。 │
│ │ │ │ 恿加入會員,始能享受 │ │
│ │ │ │ 性服務,並向被害人拿 │ │
│ │ │ │ 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方 │ │
│ │ │ │ 人員,並稱該筆消費不 │ │
│ │ │ │ 會入帳,若刷卡可享優 │ │
│ │ │ │ 惠為由,詐騙錢財。 │ │
├──┼────┼───┼────────────┼────────┤
│21 │許富翔 │94年9 │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滙豐銀行信用卡卡│
│ │ │月23日│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張宛菁帶其入店,慫恿 │48號,94年9月3日│
│ │ │ │ 加入會員,購買美容產 │刷3萬3000元、94 │
│ │ │ │ 品,並向被害人拿取證 │年10月8日刷3萬元│
│ │ │ │ 件檢視是否為警方人員 │。 │
│ │ │ │ ,並稱該筆消費不會入 │ │
│ │ │ │ 帳,若刷卡可享優惠為 │ │
│ │ │ │ 由,詐騙錢財。 │ │
│ │ │ │3、張富凱、黃雅鈴在場。 │ │
├──┼────┼───┼────────────┼────────┤
│22 │歐人傑 │94年9 │1、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與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 │月28日│ 被害人取得聯繫。 │卡卡號0000000000│
│ │ │ │2、由一女子帶其入店,由 │880276號,94年9 │
│ │ │ │ 該女子慫恿加入會員, │月27日刷4萬元及 │
│ │ │ │ 始能享受性服務,並向 │交付現金2500元。│
│ │ │ │ 被害人拿取證件檢視是 │ │
│ │ │ │ 否為警方人員,並稱該 │ │
│ │ │ │ 筆消費不會入帳,由張 │ │
│ │ │ │ 富凱持被害人信用卡刷 │ │
│ │ │ │ 卡,若刷卡可享優息為 │ │
│ │ │ │ 由,詐騙錢財。 │ │
├──┼────┼───┼────────────┼────────┤
│23 │陳耀宗 │94年10│1、上大台中人網站聊天室 │滙豐銀行信用卡卡│
│ │ │月8日 │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號00000000000000│
│ │ │ │2、由洪嬿凌帶其進入,並 │20號,94年10月8 │
│ │ │ │ 慫恿加入會員,始能享 │日刷3萬元。 │
│ │ │ │ 受性服務,並向被害人 │ │
│ │ │ │ 拿取證件檢視是否為警 │ │
│ │ │ │ 方人員,並稱該筆消費 │ │
│ │ │ │ 不會入帳,若刷卡可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