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晏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298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温晏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晏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温晏婷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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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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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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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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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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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5764、9244號 │5764、9244號 │236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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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7年度易字 │107年度易字 │107年度訴字 │
│實│ │第661號 │第661號 │第250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26日 │107年7月26日 │107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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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7年度易字 │107年度易字 │107年度訴字 │
│決│ │第661號 │第661號 │第2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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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8年1月28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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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或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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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9079號 │9079號 │29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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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2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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