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宏煜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並 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及有期徒刑1 年,於民 國105 年6 月19日入監執行,且經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2 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 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