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偉伸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24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伸於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1樓之13。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己審結,證據均已調查完畢,已無羈押 之必要,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前經法院諭知20萬元交保, 惟無法籌足,今妻子自殺身亡,請淮以5 至10萬元之低額保 證金,讓被告得已具保停押辦理妻子後事等語。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偉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資料可稽, 犯嫌重大,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 原因必及要,而予以羈押並延長羈押至成。茲審酌本案業已 審結,相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參酌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 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 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持有槍彈之數量 甚鉅、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20萬元為適當, 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 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1樓之13。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