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48號
TCDM,108,聲,1148,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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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士澤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7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士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士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 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 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 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 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王士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本院為最後審理 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 至2 )之法院,茲聲請人依受 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8 年3 月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 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王士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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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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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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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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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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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度案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第2959號 │第29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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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
│實│ │1962號 │196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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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
│決│ │1962號 │19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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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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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易服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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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7053號 │170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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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