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21號
TCDM,108,聲,1021,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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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黃成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108 年度執字第30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易科罰金不准分期,聲明異議人 即被告黃成榮(下稱聲明異議人)家境不好,是否可以分期 付款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及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2月26日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679 號判決以其犯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108 年1 月2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判決可稽,是聲明異議人向本院 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然 並未到案,現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提等情,有本院電 話紀錄表可查,則聲明異議人既未到案執行,根本沒有所謂 檢察官不許易科罰金之情形存在,自然也沒有檢察官指揮不 當的問題,聲明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顯然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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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