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96號
TCDM,108,簡,296,2019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木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易
字第73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木城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腦主機壹部、記帳單壹張、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 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 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 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 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 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與親自到場簽 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 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朱木城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5年6月間某日起 至107年11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營利,經營上開網站賭 博,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賭,並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財



物,其行為具有反覆、延續性之特徵,於刑法評價,應認係 集合犯而各成立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 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犯罪 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圖利聚眾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 度金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2年1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 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 故意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卻未能謹慎守法,於102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再犯 為同一罪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當應依 前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以期罪刑相當。
㈣爰審酌被告經營賭博場所,意圖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 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 善良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實有可議,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序、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電腦主機1部、記帳單、筆記本1本為被告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稱係其所有或其使用(見偵卷 第20頁反面至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另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於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11月16日 止期間因本案賭博犯行,獲利新臺幣(下同)21萬2957元, 另有5萬元未收之呆帳等語(見偵卷第27頁),則計算其犯 罪所得應為16萬2957元,依前揭說明,屬於被告本件犯罪所 得,且查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台新銀行帳戶雖有 供賭博犯行所用,但係陳珍珠所有,亦不具違禁物之性質, 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1512號
被 告 朱木城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木城基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民國105年6月間某日起,向「冠天下」賭博網站成員,承租 「AS8889冠天下」賭博網站,因此取得帳號及密碼而經營該 賭博網站,並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在其所經營賭博網站內代 號為「老劉」、「葉」、「石頭」、「石山進1」、「賴代 書」、「石山進2」、「梁師傅」、「小林」、「王」、「 林教練」等人,在其帳戶下開設下線帳號,而「老劉」、「 葉」、「石頭」、「石山進1」、「賴代書」、「石山進2」 、「梁師傅」、「小林」、「王」、「林教練」等人即可利 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 共聞之賭博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密碼登入朱木城所經營之 上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其等賭博方式係以美國及日本職業 棒球、籃球等比賽之勝負為賭注,賠率由「AS8889冠天下」 網站經營者就每場比賽之公告為之,下注金額最少100元, 「老劉」、「葉」、「石頭」、「石山進1」、「賴代書」 、「石山進2」、「梁師傅」、「小林」、「王」、「林教 練」「君」、「弘」、「岳」、「土角」、「義」、「美棒 」等人下注及贏取之金額則由朱木城結算後,以現金收取或 匯至朱木城所持用其不知情母親陳珍珠向台新商業銀行太平 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朱木城再將獲 利金額3%交由該賭博網站作為租金,朱未城藉此方式共同供



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並從中獲利21萬2,957元。嗣經警 於107年11月6日,持搜索票在朱木城位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號住處內扣得其用以經營賭博網站之電腦1部、 陳珍珠上揭台新銀行帳戶存摺、記帳單、筆記本1本,始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木城對上揭犯罪事實自白不諱,復有其用以經營 賭博網站之電腦1部、陳珍珠上揭台新銀行帳戶存摺、記帳 單、筆記本1本扣案及該電腦內之賭博網站翻拍照片16紙、 現場蒐證照片9紙在卷可證。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 及聚眾賭博罪嫌。另被告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末扣案之犯罪工具,請依法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檢察官 黃永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