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62號
TCDM,108,單禁沒,62,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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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劉清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
第26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47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叁壹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劉清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 2678號為緩處分,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確定,107 年9 月 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驗餘淨重:0.831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 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 ,本身沒有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直接適用法院裁判時之 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之規定來決定法院應 適用的法律。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同法第11條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 、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 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 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刑法 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在上開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公布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且上開刑法施行法所定「7 月1 日前 」,與刑法第10條第1 項所稱「以上」、「以下」、「以內 」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 臺上字第561 號判決同此看法),因此,修正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刑法第11條「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且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意旨,毋須為新 舊法之比較,而直接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其次,違禁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分別 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又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 7 月2 日晚間7 時許,在其原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 0 號10樓之4 之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玻璃吸食 器燒烤,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次。嗣於105 年7 月2 日晚間11時12分許,在臺中 市中區中華路與公園路交岔路口,為警攔檢盤查,當場扣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310公克 )一節,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 第267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5 年9 月23日確定,於10 7 年9 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處分書在卷可參,另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憑。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第2672、2678號全案卷宗查閱無訛。故此部分之事實,首 堪認定。
(二)前開扣案物品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淨重:0.8310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 7 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081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憑。 是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310公克 ),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 後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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