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美卿
被 告 張國長
上列被告因車禍傷害事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 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3項各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與其發生車禍事故而請求損害賠償乙節,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為證,然本件原告於告訴期間因未對上開事實提 出告訴,則檢察官無從偵查起訴且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分案查詢單可按。準此,本件被告 既未經檢察官起訴而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依 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本 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既向本院聲請將其對被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辦理,並依法繳納訴訟費用即 裁判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繳納收據可憑,依首揭規定 ,本院應將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