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474號
TCDM,108,中簡,474,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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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振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9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振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牛能量飲料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鄭振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 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 得之紅牛能量飲料2 瓶,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 還予被害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復未扣案,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登股 107年度偵字第29224號
被 告 鄭振男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振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 107年9月7日下午5時41分許,在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商家購公司)所屬、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美聯 社臺中福仁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紅牛能量飲料2 瓶(共價值新臺幣114 元),得手後藏放在其右側口袋內, 未經結帳即逃逸離去。嗣店長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公司委由林惠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振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惠芬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 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及查獲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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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