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428號
TCDM,108,中簡,42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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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詩雯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駿寶安撫情緒營養膏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 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亦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所為實 屬不該,應予非難,且犯後猶否認犯行,顯未具悔意,犯後 態度不佳,惟考量被告行竊之財物價值非高,前無不良前科 紀錄,兼衡其為五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3頁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 況(見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 竊得之駿寶安撫情緒營養膏1個,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2076號
 
被 告 王詩雯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詩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10月2日晚間7時49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老地方寵物生活館」內,徒手竊取陳瑋誠所管領之 駿寶安撫情緒營養膏1個(價值新臺幣199元),得手後,放 入其背包,未經結帳,後駕駛牌照號碼5628-ZD號自用小客 車離去。嗣經陳瑋誠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瑋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詩雯經傳喚未到庭,其雖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涉有上揭 竊盜犯行,辯稱:伊忘記結帳,因購物推車放置空間已滿, 而將該營養膏放入其包包內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告訴人陳瑋誠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失竊商品樣式照片 、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憑。再詳觀上 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 選購商品時,使用上開寵物生活館之推車,該推車置物籃內 仍有空間。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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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