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419號
TCDM,108,中簡,419,201903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
字第28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金助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有關「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之記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張金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因一己私慾竊取財物,缺 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 非難,並衡及其自述國小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 智識程度與生活情況 (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犯罪後未能坦認犯行,惟念其年事已高,行竊之動機 、目的係供己代步使用、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 不高且已經發還被害人林居雄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被告竊取之自行車1輛,固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尋獲 後已經被害人林居雄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附卷可稽 ,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8560號
被 告 張金助 男 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金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8月15日10時41分許前某時,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前,見林居雄所有之自行車(黑、銀色車身、著有 Glitter字樣)1輛停放於上址路旁未上鎖,即徒手竊取該自 行車,得手後騎乘該自行車離去,再將該自行車停放於臺中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嗣於107年8月15日10時 50分許,林居雄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調取周邊監視錄影 ,並於同日11時10分許,在上址停放處扣得該自行車,因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金助矢口否認上開竊盜犯行,辯稱:伊沒有偷上 開自行車,伊自己有一輛自行車,出去散步後,因忘記是否 騎車而不小心牽錯他人自行車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居雄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又觀以周邊監 視錄影,被告於107年8月15日10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前,係徒步行走,並未騎乘或牽行自行車,其 後旋於同日10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攝得被告騎乘竊得之上開自行車經過畫面,又被告平日騎乘 之自行車顏色,亦非與本案失竊自行車相同,業經證人即被 告之女張麗清證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本案照片10張等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所辯,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金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爰 請審酌被告年逾7旬,念其年事已高,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請予從輕量刑。又被告竊得之自行車業為警查扣並發還予被 害人林居雄,爰不另聲請追徵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