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337號
TCDM,108,中簡,337,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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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 年度偵字第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為發洩內心不滿 之情緒,竟尾隨告訴人甲女,並利用告訴人蹲下準備開門不 及防備之機會,觸摸告訴人之陰部,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 之自主權利,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對社會風氣及治安有不 良影響,所為實質非難;惟念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犯後坦承犯行,雖意欲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然因告訴人甲女無意再與被告接觸而無和解 意願,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見偵卷第11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性騷 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96號

被 告 乙○○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0 日凌晨,駕駛車號 000-00 營業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0 號「超級巨 星 KTV 」前,見代號 3482甲10709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及 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獨自一人攔搭營業小客車,竟意圖 性騷擾,一路尾隨甲女所搭乘之營業小客車,迨甲女於同日 1 時 17 分許,自其所搭乘之營業小客車下車後,徒步至北 區中清路○段○○○號騎樓處,乙○○隨即將上開營業小客 車停放於北平路與北平四街口,再步行由後方接近甲女,並 乘甲女蹲下準備開門之際,乘機自後方以左手觸摸甲女之陰 部約2秒後,旋逃離現場,再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逃逸。嗣 經警據報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清路 1 段 715 號性騷擾案犯嫌逃逸路線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性騷擾事件通報單、現場及 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 1 片及該光碟翻拍照片 12 張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乘人不 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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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