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8年度,698號
TCDM,108,中交簡,698,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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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璟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璟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柯璟峯曾於民國105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5年9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 以累犯,並審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2年餘即再犯本案,顯見 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違比例原則,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 犯,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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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