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筠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
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筠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筠蓁可預見一般人無正當理由徵求、收購或委託代辦他人 行動電話門號,常與犯罪需要密切相關,且能預見取得他人 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 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受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綽號「胖哥」之成年男子委託,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某時,與「胖哥」一同前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北區進化北路特約服務中心,擔任 大陸地區人民張立梅(另由檢察官通緝中)之代理人,申辦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隨即將該門號交「胖哥」 持用,並換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嗣「胖哥」及 其所屬不詳詐騙集團,將上開門號交付該詐騙集團之車手頭 楊鈞凱(另由檢察官起訴),楊鈞凱再交給該詐騙集團車手 廖顯慶(另由檢察官起訴),作為廖顯慶提領贓款時聯絡之 工作機使用。楊鈞凱、廖顯慶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一 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廖顯慶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提 領金額後,依指示將領得之款項交給楊鈞凱或其所屬之其他 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遂行上開詐欺 取財犯行,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黛青、王宜婷、黃百寧、廖詩婷、沈陳秋燕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黃筠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查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 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筠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趙黛菁、王宜婷、黃百寧、 廖詩婷、沈陳秋燕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張文靜、莊 雅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鈞凱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 張正旻、廖顯慶、苗羽筑、許丞佑、曹舫華、曾建宏於警詢 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犯嫌楊鈞 凱等人涉嫌詐欺集團案犯罪時地一覽表、楊鈞凱廖顯慶詐欺 集團車手於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被 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監視器翻拍照片48張 (廖顯慶提款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楊鈞凱指認廖顯慶等人) 、手機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1張(楊鈞凱-謝英猷)、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楊鈞凱)、搜索扣押筆錄(楊鈞凱)、扣押 物品目錄表(楊鈞凱)、手機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2張( 楊鈞凱-謝英猷)、楊鈞凱遭查扣物品照片1張、手機WECHAT 對話訊息翻拍照片32張(楊鈞凱-智多星、林建辰)、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張正旻指認楊鈞凱、
廖顯慶)、張正旻與楊鈞凱提款之車行紀錄照片3張、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ZY-3292號)、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廖顯慶指認賴建誠、 楊鈞凱、張正旻)、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廖顯慶)、搜索扣 押筆錄(廖顯慶)、扣押物品目錄表(廖顯慶)、查扣手機 照片2張、臺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由黃筠蓁代理 張立梅)、臺灣大哥大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臺灣大哥大門號基本資料查詢(0000-000000)、臺灣大哥 大預付卡申請書、宅急便單據(寄件人:苗羽筑、收件人: 廖顯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與自動化交易資料( 苗羽筑)、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1張(許丞佑)、統一超商交 貨便服務單(取件人:廖顯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客戶資 料、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及開戶印鑑卡(許丞佑) 、中華郵政帳戶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及立帳申請書 (曹舫華)、手機訊息翻拍照片5張(曾建宏)、郵政存簿 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曾建宏)、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趙黛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陳報單(趙黛菁)、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趙黛菁)、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趙黛菁)、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趙黛菁)、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吳佳樺、苗羽筑)、165專線協請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詐欺款項通報單(趙黛菁)、玉山、台新 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趙黛菁)、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彰化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王宜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王宜婷)、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王宜 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王宜婷)、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苗羽筑)、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查詢歷史交易資料(許丞佑)、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百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百寧)、陳 報單(黃百寧)、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黃百寧)、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百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警示帳戶:曾建宏)、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 圈存詐欺款項通報單(黃百寧)、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黃百寧)、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百 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張文靜)、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張文靜)、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張文靜)、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張文 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文靜)、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潘勤晴、曾建宏)、新光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張、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詩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廖詩婷)、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廖詩婷)、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蘇軒燁、曾建宏)、永豐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莊雅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莊雅惠)、 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莊雅惠)、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曹舫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莊雅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 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莊雅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沈陳秋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沈陳秋燕)、陳報單 (沈陳秋燕)、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沈陳秋燕)、合作金 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2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沈陳秋燕)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詐欺款項通報單(沈陳秋 燕)、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曹舫華)在卷 可資佐證。綜上,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黃筠蓁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代理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並交「胖哥」持用,嗣「胖哥」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再 將上開門號輾轉交付給車手廖顯慶,作為提領贓款時聯絡之 工作機使用,以遂行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即起訴書 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8部分),惟被告前揭提供 門號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工作機使用,屬詐欺取財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本院復查無被告對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所為 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是被告應係以幫 助他人實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嫌,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可預見該行動 電話門號,將用以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使用,且其在主觀上能 預見之正犯應為「胖哥」1人,自不能逕以上開罪名相繩, 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上開 罪名及法律適用,復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已當庭更正 起訴法條,對被告本案訴訟防禦已有保障,無庸再變更起訴 法條。
(三)被告以一提供手機門號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該詐騙集團之 正犯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應 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應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詐欺取財罪正犯之刑減輕之。(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縱若其代理申辦之 行動電話門號遭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於前揭時、地,將代辦之門號交「胖哥」持用 ,以圖獲取2,000元之報酬。嗣「胖哥」及其所屬不詳詐騙 集團,將上開門號交付詐騙集團車手使用,造成人頭電話卡 氾濫,不但使「胖哥」及其所屬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隱匿其 身分犯罪,阻礙執法機關查緝真正犯罪行為人,更便利詐騙 集團車手得隨時依指示提領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款項,所 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除本案以外,並無其他刑事犯罪偵審 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僅因一時貪圖蠅利,淪為詐騙集團幫兇,並兼衡其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工廠作業員,月薪約2萬3,000元 ,已婚,育有一子,目前在家帶小孩,家裡經濟狀況勉持之 生活情形,暨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申辦前揭行動 電話門號,交「胖哥」持用,換得2000元之報酬等情,業據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頁)。是認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000元,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 之幫助犯意,於上揭時、地將其代辦之上開門號交「胖哥」
持用,嗣上開門號輾轉交付詐騙集團車手廖顯慶持用,作為 提領詐騙贓款時聯絡之工作機使用。楊鈞凱、廖顯慶及其等 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 ,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 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內,再由廖顯慶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後,依指示將領得之款項交給楊鈞凱 或其所屬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 遂行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亦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惟卷內並無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及 編號9至18所示之被害人)報案筆錄、紀錄,且部分被害人 亦無匯入之人頭帳戶資料,甚至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11之 被害人受詐欺及贓款遭提領之時間,更早於上開門號申辦之 時間,顯非被告申辦上開門號所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範圍,是 此部分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 被害人匯入之人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
│號│ │ │ 頭帳戶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趙黛菁│趙黛菁於106年 │趙黛菁於106年10 │30,000元 │106年10月24日23時53 │20,000元 │
│ │ │10月24日21時許│月24日23時44分許│(起訴書附│分、臺中市西屯區黎明│ │
│ │ │,接獲詐騙集團│,匯款進入中國信│表誤載為17│路三段348號 │ │
│ │ │來電佯稱:先前 │託商業銀行帳號82│4,916元) │ │ │
│ │ │在網路購物,因│0-000000000000號│ ├──────────┼──────┤
│ │ │操作人員疏失致│帳戶(戶名:苗羽筑│ │106年10月25日00時4分│9,000元 │
│ │ │多刷款項,須至│) │ │、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 │
│ │ │ATM操作解除設 │ │ │2號 │ │
│ │ │定云云,致趙黛│ │ ├──────────┼──────┤
│ │ │菁受騙匯款。 │ │ │106年10月25日00時10 │1,000元(共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逢甲│4,000元,其 │
│ │ │ │ │ │路2號 │中之部分) │
├─┼───┼───────┼────────┼─────┼──────────┼──────┤
│2 │王宜婷│王宜婷於106年 │王宜婷於106年10 │3,412元 │106年10月25日0時10分│3,000元(共 │
│ │ │10月24日22時33│月25日0時3分許,│ │、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4,000元,其 │
│ │ │分許,接獲詐騙│匯款進入中國信託│ │2號 │中之部分) │
│ │ │集團來電佯稱: │商業銀行帳號822-│ │ │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號帳│ ├──────────┼──────┤
│ │ │,因操作人員疏│戶 (戶名:苗羽筑)│ │106年10月25日0時13分│412元(共20,│
│ │ │失致多刷款項,│ │ │、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000元,其中 │
│ │ │須至ATM操作解 │ │ │2號、412元(共20,000│之部分) │
│ │ │除設定云云,致│ │ │元,其中部分) │ │
│ │ │王宜婷受騙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黃百寧│黃百寧於106年 │黃百寧於106年10 │29,987元 │106年10月27日20時19 │20,000元 │
│ │ │10月24日22時33│月27日20時17分匯│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分許,接獲詐騙│款進入中華郵政來│ │路138號1樓 │ │
│ │ │集團來電佯稱: │義郵局帳號700-00│ │ │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號帳│ ├──────────┼──────┤
│ │ │,因操作人員疏│戶(戶名:曾建宏) │ │106年10月27日20時20 │10,000元 │
│ │ │失致多刷款項,│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須至ATM操作解 │ │ │路138號1樓 │ │
│ │ │除設定云云,致├────────┼─────┼──────────┼──────┤
│ │ │黃百寧受騙匯款│黃百寧於106年10 │合計 │106年10月27日20時52 │10,000元(共│
│ │ │。 │月27日20時50分、│54,970元(│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20,000元,其│
│ │ │ │106 年10月27日20│29,985元、│路338號1樓 │中之部分) │
│ │ │ │時53分匯款進入渣│24,985元)├──────────┼──────┤
│ │ │ │打銀行南崁分行05│ │106年10月27日20時53 │20,000元 │
│ │ │ │0-00000000000000│ │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 │
│ │ │ │號帳戶(戶名:許│ │路338號1樓 │ │
│ │ │ │丞佑)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56 │2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 │
│ │ │ │ │ │路338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57 │5,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 │
│ │ │ │ │ │路338號1樓 │ │
├─┼───┼───────┼────────┼─────┼──────────┼──────┤
│4 │張文靜│張文靜於106年 │張文靜於106年10 │合計 │106年10月27日20時22 │20,000元 │
│ │ │10月27日20時20│月27日20時20分、│88,940元(│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分許,接獲詐騙│106年10月27日20 │28,980元、│路122號1樓 │ │
│ │ │集團來電佯稱: │時22分、106年10 │29,980元、├──────────┼──────┤
│ │ │先前在網路購物│月27日20時24分匯│29,980元)│106年10月27日20時23 │20,000元 │
│ │ │,因操作人員疏│款進入中華郵政來│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失致多刷款項,│義郵局帳號700- │ │路122號1樓 │ │
│ │ │須至ATM操作解 │00000000000000號│ ├──────────┼──────┤
│ │ │除設定云云,致│帳戶(戶名:曾建宏│ │106年10月27日20時24 │18,000元 │
│ │ │張文靜受騙匯款│)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路122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39 │2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路138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39 │10,000元(共│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20,000元,其│
│ │ │ │ │ │路138號1樓 │中之部分) │
│ │ │ ├────────┼─────┼──────────┼──────┤
│ │ │ │張文靜於106年10 │合計 │106年10月27日20時36 │20,000元 │
│ │ │ │月27日20時33分、│119,925元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106年10月27日20 │(29,980元│路138號1樓 │ │
│ │ │ │時41分、106年10 │、29,980元├──────────┼──────┤
│ │ │ │月27日20時43分、│、29,980元│106年10月27日20時37 │9,000 元 │
│ │ │ │106年10月27日20 │、29,985元│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時49分匯款進入渣│) │路138號1樓 │ │
│ │ │ │打銀行南崁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 │106年10月27日20時42 │20,000元 │
│ │ │ │93號帳戶(戶名:│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許丞佑) │ │路122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43 │1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路122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44 │2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路122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44 │1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路122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52 │2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 │
│ │ │ │ │ │路338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52 │1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 │
│ │ │ │ │ │路338號1樓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0時53 │925元(共20,│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福科│000元,其中 │
│ │ │ │ │ │路338號1樓 │之部分) │
├─┼───┼───────┼────────┼─────┼──────────┼──────┤
│5 │廖詩婷│廖詩婷於106年 │廖詩婷於106年10 │29,985元 │106年10月27日20時39 │10,000元(共│
│ │ │10月27日20時許│月27日20時30分許│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20,000元,其│
│ │ │,接獲詐騙集團│,匯款進入中華郵│ │路138號1樓 │中之部分) │
│ │ │來電佯稱:先前 │政來義郵局帳號 │ │ │ │
│ │ │在網路購物,因│000-000000000000│ ├──────────┼──────┤
│ │ │操作人員疏失致│01號帳戶(戶名:│ │106年10月27日20時40 │20,000元 │
│ │ │多刷款項,須至│曾建宏) │ │分、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ATM操作解除設 │ │ │路138號1樓 │ │
│ │ │定云云,致廖詩│ │ │ │ │
│ │ │婷受騙匯款。 │ │ │ │ │
├─┼───┼───────┼────────┼─────┼──────────┼──────┤
│6 │莊雅惠│莊雅惠於106年 │莊雅惠於106 年10│合計 │106年10月27日23時26 │30,000元 │
│ │ │10月27日20時許│月27日23時22分、│83,957元(│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接獲詐騙集團│106年10月27日23 │29,987元、│路三段166-80號、 │ │
│ │ │來電佯稱:先前 │時45分、106年10 │29,985元、├──────────┼──────┤
│ │ │在網路購物,因│月27日23時53分許│23,985元)│106年10月27日23時46 │20,000元 │
│ │ │操作人員疏失致│,匯款進入中華郵│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多刷款項,須至│政馬祖馬港郵局帳│ │路三段166-92號、 │ │
│ │ │ATM操作解除設 │號000-0000000000│ ├──────────┼──────┤
│ │ │定云云,致莊雅│7915號帳戶(戶名 │ │106年10月27日23時47 │10,000元 │
│ │ │惠受騙匯款。 │:曹舫華) │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 │ │ │路三段166-92號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7日23時58 │24,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 │ │ │路三段166-80號 │ │
├─┼───┼───────┼────────┼─────┼──────────┼──────┤
│7 │沈陳秋│沈陳秋燕於106 │沈陳秋燕於106年1│合計 │106年10月27日23時30 │29,000元 │
│ │燕 │年10月27日20時│0月27日23時28分 │143,929元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許,接獲詐騙集│、106年10月27日 │( │路三段166-80號 │ │
│ │ │團來電佯稱:先 │23時33分、106年 │29,987元、├──────────┼──────┤
│ │ │前在網路購物,│10月28日0時15分 │25,987元、│106年10月27日23時37 │20,000元 │
│ │ │因操作人員疏失│、106年10月28日0│27,985元、│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致多刷款項,須│時27分、106年10 │29,985元、│路三段166-92號 │ │
│ │ │至ATM操作解除 │月28日0時30分許 │29,985元)├──────────┼──────┤
│ │ │設定云云,致沈│,匯款進入中華郵│ │106年10月27日23時38 │6,000元 │
│ │ │陳秋燕受騙匯款│政馬祖馬港郵局帳│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 │號000-0000000000│ │路三段166-92號、 │ │
│ │ │ │7915號帳戶(戶名:│ ├──────────┼──────┤
│ │ │ │曹舫華) │ │106年10月28日00時17 │20,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 │ │ │路三段159-80號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8日00時18 │8,000元 │
│ │ │ │ │ │分、台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 │ │ │路三段159-80號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8日0時28分│20,000元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 │
│ │ │ │ │ │三段159-75號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8日0時29分│10,000元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 │
│ │ │ │ │ │三段159-75號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8日0時31分│20,000元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 │
│ │ │ │ │ │三段159-75號 │ │
│ │ │ │ │ ├──────────┼──────┤
│ │ │ │ │ │106年10月28日0時32分│10,000元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 │
│ │ │ │ │ │三段159-75號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 被害人匯入之人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
│號│ │ │ 頭帳戶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未報案│不詳 │中國信託商業銀 │合計 │106年10月25日00時13 │合計99,600元│
│ │ │ │帳號000-00000000│99,978元 │分起共6筆、臺中市西 │ │
│ │ │ │9860號帳戶 (戶名│ │屯區逢甲路2號 │ │
│ │ │ │:苗羽筑) │ ├──────────┼──────┤
│ │ │ │ │ │106年10月25日01時01 │400元 │
│ │ │ │ │ │時02分、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福星路330號 │ │
├─┼───┼───────┼────────┼─────┼──────────┼──────┤
│2 │洪雅琳│洪雅琳於106年 │中國信託商業銀 │合計 │106年10月24日21時22 │合計97,000元│
│ │ │10月22日18時52│帳號000-00000000│179,946元 │分46秒起共6筆、 │ │
│ │ │分許,接獲詐騙│9860號帳戶 (戶名│ │臺中市清水區中正街79│ │
│ │ │集團來電佯稱: │:苗羽筑) │ │號(全家超商ATM) │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 │ │ │ │
│ │ │,因操作人員疏│ │ ├──────────┼──────┤
│ │ │失致多刷款項,│ │ │106年10月22日23時34 │合計80,000元│
│ │ │須至ATM操作解 │ │ │分起4筆、 │ │
│ │ │除設定云云,致│ │ │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 │ │
│ │ │洪雅琳受騙匯款│ │ │53號(華南銀行南臺中 │ │
│ │ │。 │ │ │分行) │ │
├─┼───┼───────┼────────┼─────┼──────────┼──────┤
│3 │江孟潔│江孟潔於106年 │江孟潔於106年10 │合計 │106年10月29日16時52 │合計 │
│ │ │10月29日15時15│月29日16時48分、│117,942元 │分許、臺中市大雅區 │177,800元 │
│ │ │分許,接獲詐騙│17時23分、17時27│ │中清東路242號(台新銀│ │
│ │ │集團來電佯稱: │分、17時29分匯款│ │行大雅分行) │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進入合作金庫商業│ │ │ │
│ │ │,因操作人員疏│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失致多刷款項,│00000000號帳戶 │ │ │ │
│ │ │須至ATM操作解 │ │ │ │ │
│ │ │除設定云云,致│ │ │ │ │
│ │ │江孟潔受騙匯款│ │ │ │ │
│ │ │。 │ │ │ │ │
├─┼───┼───────┼────────┼─────┼──────────┼──────┤
│4 │王姿雅│王姿雅於106年 │王姿雅於106年10 │29,987元 │106年10月29日16時58 │30,000(連同│
│ │ │10月29日15時30│月29日16時54分匯│ │分許、臺中市大雅區 │上揭編號2匯 │
│ │ │分許,接獲詐騙│款進入合作金庫商│ │民興街35號(玉山銀行 │入款項之數合│
│ │ │集團來電佯稱: │業銀行帳號0063 │ │大雅分行) │計後一起領出│
│ │ │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號帳│ │ │) │
│ │ │,因操作人員疏│戶 │ │ │ │
│ │ │失致多刷款項,│ │ │ │ │
│ │ │須至ATM操作解 │ │ │ │ │
│ │ │除設定云云,致│ │ │ │ │
│ │ │王姿雅受騙匯款│ │ │ │ │
│ │ │。 │ │ │ │ │
├─┼───┼───────┼────────┼─────┼──────────┼──────┤
│5 │余昕玲│余昕玲於106年 │佘昕玲於106年10 │29,987元 │106年10月29日18時1分│29,000元 │
│ │ │10月29日16時許│月29日17時59分、│ │許、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 │,接獲詐騙集團│18 時53分、19時2│ │東路171號(全家超商大│ │
│ │ │來電佯稱:先前 │分、19時11分匯款│ │雅好雅店ATM) │ │
│ │ │在網路購物,因│進入中華郵政郵局│ │ │ │
│ │ │操作人員疏失致│帳號000-00000000├─────┼──────────┼──────┤
│ │ │多刷款項,須至│517171號帳戶 │合計 │106年10月29日18時56 │合計 │
│ │ │ATM操作解除設 │ │88,955元 │分許共4次提領、 │119,000元 │
│ │ │定云云,致余昕│ │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3 │ │
│ │ │玲受騙匯款。 │ │ │段1187號 (新光銀行大│ │
│ │ │ │ │ │雅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