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483號
TCDM,107,訴,2483,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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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宏基



      陳麗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黃冠中律師
被   告 鄒坤達





      廖添富



      魯淑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
      何崇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593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宏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繳清新臺幣貳拾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陳麗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繳清新臺幣貳拾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鄒坤達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繳清新臺幣貳拾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廖添富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繳清新臺幣拾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
魯淑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繳清新臺幣拾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之1編號7有關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ZC00000000號」之發票重複列 載,應將「扣抵狀況欄」未標註「未扣抵」之欄位(即起訴 書第37頁附表倒數第7欄)予以刪除;附表一之1編號6、7、 9有關「飛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即起訴書第35頁 附表倒數第7欄至第13欄、第38頁附表倒數第3欄至第8欄、 第45頁附表倒數第3欄至第7欄)應予刪除;證據部分增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賴宏基平民電訊行102年1月至103年12 月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凱基銀行代收款項收款證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高鋒國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 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 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 款書、被告賴宏基陳麗琪鄒坤達廖添富魯淑真於本 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二、本案被告賴宏基陳麗琪鄒坤達廖添富魯淑真均已認 罪,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 為:賴宏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1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間 第1年內繳清新臺幣20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 )。陳麗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1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 第1年內繳清新臺幣20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 )。鄒坤達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 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1年內繳清新臺 幣20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廖添富共同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 刑期間第1年內繳清新臺幣10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



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 00000)。魯淑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 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 間第1年內繳清新臺幣10萬元公益捐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 0)。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31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 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3593號
被告 賴宏基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麗琪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9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鄒坤達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東良律師
被 告 廖添富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魯淑真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何崇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宏基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之50「平民 電訊行」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麗琪電訊行」之 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 會計憑證之義務。陳麗琪賴宏基之配偶,亦為上開平民電 訊行、麗琪電訊行之員工。鄒坤達係址設臺中市○○區○○ 路00號1樓「北峰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北峰公司)之負責人 。賴宏基陳麗琪鄒坤達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賴宏基陳麗琪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2月間至103年11月間,明知平 民電訊行、麗琪電訊行並無實際銷貨予北峰公司之事實,竟 虛開如附表一編號8、編號15所示之不實發票7紙、2紙,金額 合計新台幣(下同)60萬8742元、23萬4572元,交付予鄒坤達 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經北峰公司持其中5紙、2 紙(附表一編號8平民電訊行開立予北峰公司2紙統一發票並未 提出扣抵),銷售額合計60萬2938元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幫助北峰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3萬148元。(二)賴宏基陳麗琪另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於102年1月間至103年12月間,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 7、編號9至14、編號18至28、編號30至42所示36家營業人之 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訊行而非北峰公司,且平民電訊行並 無實際銷貨予北峰公司之事實,竟向不知情之威昌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司)等36家營業 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7、編號9至14、編號18至 28、編號30至42所示之不實發票共921紙,金額合計3704萬 3971元,交付予鄒坤達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北峰公司營 業稅,經北峰公司持其中437紙,銷售額合計3436萬4259元之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北峰公司逃漏如附表一 之1所示營業稅額計171萬6563元。【註:附表一之1為附表一 按每2月為一期所編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三)鄒坤達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因缺進項統一發票,明知北峰 公司並未實際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司 等42家營業人實際進貨,於102年1月至103年12月間,竟向賴 宏基、陳麗琪及年籍不詳綽號「麗惠」女子以發票面額2%至 5%代價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司等42 家營業人之統一發票943紙,銷售額合計3924萬7436元,充作 北峰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其中457紙、銷售額合計3652萬 8587元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逃漏如 附表一之1所示北峰公司營業稅額合計182萬6446元。鄒坤達 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於103年1月間,明知北峰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暘都資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暘都公司)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實發票1紙,金額為14萬5000元,交付予暘都公司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經暘都公司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幫助暘都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725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廖添富魯淑真係夫妻。廖添富係址設苗栗縣苗栗市勝利9 之16號1樓仟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仟力公司)之負責人,魯淑 真則為仟力公司之會計人員,渠2人均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廖添富、魯 淑真明知陳豐吉郝文龍陳順貴等3人於如附表三所示年度 並未於仟力公司任職,亦未支領薪資或其他報酬,為圖減免 繳納仟力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及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年至104年間,利 用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承辦人員,據以登載上開陳豐吉等3人 102年至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虛列仟力公司 分別給付陳豐吉等3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薪資,並分別於 103年5月、104年5月、105年5月,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薪資列為薪資支出之費用科目,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申報102年至 104年度仟力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逃漏該公司102年至104 年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10萬9296元、6萬3756元、6萬 203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 正確性。
三、魯淑真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高鋒國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鋒公司)之負責人,並以製作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魯淑 真明知陳豐吉郝文龍陳順貴等3人於如附表四所示年度並 未於高鋒公司任職,亦未支領薪資或其他報酬,圖以減免繳 納高鋒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竟基於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4年間,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事務 所承辦人員,據以登載上開陳豐吉等3人104年度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虛列高鋒公司分別給付陳豐吉等3人如附表 四所示金額之薪資,並分別於105年5月,製作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將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列為薪資支出之費用 科目,向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報104度高鋒公司營利事業所 得稅,而逃漏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7萬8972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 。
四、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賴宏基於中區│坦承伊是平民電訊行麗琪電訊行之實際負責│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人,伊曾虛開如附表一編號8、編號15所示平 │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民電訊行等2家行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鄒坤 │
│ │述 │達,且曾向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司等營業人取得│
│ │ │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被告鄒坤達,│
│ │ │以申報扣抵北峰公司之營業稅,並向被告鄒坤│
│ │ │達收取發票面額2%至3%之代價之事實,惟辯稱│
│ │ │:附表一編號4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
│ │ │稱美商蘋果公司)臺灣分公司、編號6喬康通信│
│ │ │行、編號9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
│ │ │腦公司)臺中東海門市、編號11姊妹電訊行、 │
│ │ │編號16毓祥企業社、編號17神腦公司高雄後勁
│ │ │門市、編號26神腦公司臺中北屯門市、編號27│




│ │ │怡達通訊行、編號28荷仕有限公司、編號29遠│
│ │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臺中崇德│
│ │ │二門市,都不是平民電訊行的交易對象,發票│
│ │ │也不是伊交給鄒坤達,伊也沒有請上開廠商開│
│ │ │發票給鄒坤達。 │
├──┼────────┼────────────────────┤
│2 │被告陳麗琪於中區│坦承伊曾交付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發票予被告鄒坤達,以申報扣抵北峰公司營業│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稅,並向被告鄒坤達收取發票面額2%至3%代價│
│ │述 │之事實,惟辯稱:伊均是依被告賴宏基指示辦│
│ │ │理,且附表一編號5發達企業社、編號6喬康通│
│ │ │信行、編號10毓通企業社、編號12尚毓企業社
│ │ │、編號16毓祥企業社、編號17神腦公司高雄後│
│ │ │勁門市、編號18弘利電訊有限公司(下稱弘利 │
│ │ │公司)、編號27怡達通訊行、編號29遠傳公司 │
│ │ │臺中崇德二門市、編號30神腦公司南投三和門│
│ │ │市、編號31鼎勝通訊有線公司(下稱鼎勝公司 │
│ │ │)等發票,非伊交給鄒坤達,上開廠商交易對 │
│ │ │象也非平民電訊行。 │
├──┼────────┼────────────────────┤
│3 │被告鄒坤達於中區│坦承伊是北峰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伊曾│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於102年1月至103年12月間,向賴宏基、陳麗 │
│ │及本署偵查中之供│琪以發票面額2%至3%代價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 │述 │統一發票充作北峰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之申│
│ │ │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捐之事│
│ │ │實,惟伊有另以發票面額3%至5%之代價向年籍│
│ │ │不詳綽號「麗惠」女子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
│ │ │一發票,但不確定哪些發票係向「麗惠」取得│
│ │ │。 │
├──┼────────┼────────────────────┤
│4 │被告廖添富於本署│坦承伊係仟力公司負責人,惟辯稱:對於仟力│
│ │偵查中之供述 │公司虛報附表三所示郝文龍陳豐吉陳順貴
│ │ │等人薪資所得資料並不知情。 │
├──┼────────┼────────────────────┤
│5 │被告魯淑真於本署│坦承伊係仟力公司的會計,也是高鋒公司負責│
│ │偵查中之供述 │人,曾虛報如附表三、四所示郝文龍陳豐吉
│ │ │、陳順貴等人之薪資所得資料,惟辯稱:伊是│
│ │ │誤報,沒有要逃漏稅捐的意思。 │
├──┼────────┼────────────────────┤
│6 │證人賴再發於本署│1、證稱:伊是怡達通訊行之負責人,怡達通 │




│ │偵查中之證述 │ 訊行於102年8月至9月間開立統一發票3張 │
│ │ │ 給北峰公司,惟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訊 │
│ │ │ 行非北峰公司,貨款是賴宏基太太陳麗琪
│ │ │ 支付。當時是業務回來要求開立發票給北 │
│ │ │ 峰公司。 │
│ │ │2、證明怡達通訊行之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 │
│ │ │ 訊行而非北峰公司。被告陳麗琪所辯顯不 │
│ │ │ 足採。 │
├──┼────────┼────────────────────┤
│7 │證人梁佑源於中區│1、證稱:伊是發達企業社的負責人。北峰公 │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 司向發達企業社進貨,是由賴宏基打電話 │
│ │之證述 │ 來訂貨,貨物是由賴宏基自行到發達企業 │
│ │ │ 社來取貨。 │
│ │ │2、證明發達企業社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訊 │
│ │ │ 行,並實際與被告賴宏基接洽之事實。被 │
│ │ │ 告陳麗琪所辯顯不足採。 │
├──┼────────┼────────────────────┤
│8 │證人黃月嬌於中區│1、證稱:伊是暘都公司的會計,103年1月間 │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 ,暘都公司取得北峰公司的發票1張確實有│
│ │及本署偵查中之結│ 交易,交易對象為林金山。當時暘都公司 │
│ │證述;中區國稅局│ 承攬臺灣精銳公司的光纖電話線工程,後 │
│ │營業稅違章核定稅│ 來暘都公司將上開工程發包給林金山來承 │
│ │額繳款書、違章案│ 作。北峰公司發票是林金山請款時所交付 │
│ │件罰鍰繳款書 │ 。 │
│ │ │2、證明暘都公司的實際交易對象為林金山, │
│ │ │ 非北峰公司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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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證人邱秀琴於中區│1、證稱:伊是全亞記帳士事務所的負責人, │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 曾受鄒坤達委託辦理北峰公司記帳、報稅 │
│ │及本署偵查中之證│ 業務,報稅發票都是鄒坤達所交付。伊也 │
│ │述 │ 曾為北峰公司代購空白統一發票,代購後 │
│ │ │ ,也是交給鄒坤達。伊在受委任期間,曾 │
│ │ │ 發現北峰公司進項發票數量太多,但卻沒 │
│ │ │ 有銷項發票異常情形。 │
│ │ │2、證明邱秀琴曾受被告鄒坤達委任辦理北峰 │
│ │ │ 公司的記帳、報稅業務,且受任期間,邱 │
│ │ │ 秀琴有發現北峰公司有發票異常情形之事 │
│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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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證人杜雅鳳於中區│1、證稱:伊是尚欣通訊企業社的會計,尚欣 │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 通訊企業社與北峰公司的交易,是由伊公 │
│ │之證述;新客戶建│ 司的業務林志聰與北峰公司的陳麗琪接洽 │
│ │立資料表 │ ,貨款大部分是以支票、匯款支付,少部 │
│ │ │ 分以現金支付。 │
│ │ │2、證明尚欣通訊企業社之實際交易對象為平 │
│ │ │ 民電訊行,接洽人為被告陳麗琪,且送貨 │
│ │ │ 地址為平民電訊行之營業處所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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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證人郝文龍於中區│證明郝文龍並未於104年間在仟力公司、高鋒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公司任職並領取如附表三、四所示薪資之事實│
│ │及本署偵查中之結│。 │
│ │證述;郝文龍104 │ │
│ │年度綜合所得稅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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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證人陳豐吉於中區│證明陳豐吉未於102年至104年間在仟力公司公│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司任職並領取如附表三所示薪資;亦未於104 │
│ │及本署偵查中之結│年間在高鋒公司任職並領取附表四所示薪資之│
│ │證述;陳豐吉102 │事實。 │
│ │年至104年度綜合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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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證人陳順貴於本署│證明陳順貴並未於104年間在仟力公司、高鋒
│ │偵查中之結證述;│公司任職並領取如附表三、四所示薪資之事實│
│ │陳順貴104年度綜 │。 │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 │資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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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司出貨予北峰公司之訂購憑│
│ │司之訂購憑單、送│單、送貨單,均由平民電訊行之員工簽收。足│
│ │貨單影本;平民電│證威昌公司臺中分公司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
│ │訊行102年、103年│訊行,而非北峰公司。 │
│ │綜合所得稅BAN給 │ │
│ │付清單;勞動部勞│ │
│ │工保險局投保單位│ │
│ │被保險人名冊(平 │ │
│ │民電訊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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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神腦公司之銷貨單│神腦公司中部營業所出貨予北峰公司之銷貨單│




│ │影本 │均由平民電訊行員工簽收,且蓋上平民電訊行
│ │ │之發票章,送貨地址亦為平民電訊行之營業處│
│ │ │所。足證,神腦公司中部營業所之實際交易對│
│ │ │象為平民電訊行,而非北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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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統振公司出貨予北峰公司之訂單確認書、出貨│
│ │(下稱統振公司)之│單,均由平民電訊行員工簽收,其送貨地址均│
│ │訂單確認書、出貨│為平民電訊行之營業處所。足證,統振公司之│
│ │單 │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訊行,而非北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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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美商蘋果公司臺灣│美商蘋果公司臺灣分公司與北峰公司交易之統│
│ │分公司之統一發票│一發票,其所載之送貨地址均為平民電訊行之│
│ │ │營業地址。足證,美商蘋果公司臺灣分公司之│
│ │ │實際交易對象為平民電訊行,而非北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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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北峰公司營業稅稅│證明北峰公司確有設立登記,且被告鄒坤達曾│
│ │籍資料查詢、公司│經擔任北峰公司登記負責人。 │
│ │設立登記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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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平民電訊行、麗琪│證明平民電訊行麗琪電訊行確有設立登記,│
│ │電訊行營業稅稅籍│且被告賴宏基曾經擔任平民電訊行、麗琪電訊│
│ │資料查詢 │行登記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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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證明北峰公司、平民電訊行確有於涉案期間取│
│ │發票查核清單、北│得及開立犯罪事實所述之統一發票。 │
│ │峰公司涉嫌取得及│ │
│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 │
│ │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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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仟力公司設立及變│證明廖添富自74年9月10日起迄今擔任仟力公 │
│ │更登記資料 │司之負責人。 │
├──┼────────┼────────────────────┤
│22 │高鋒公司設立及變│證明魯淑真自87年2月3日起迄今擔任高鋒公司│
│ │更登記資料 │之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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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證明仟力公司虛報102年、103年、104年陳豐 │
│ │局107年7月5日中 │吉等3人薪資所得分別合計43萬2000元、25萬 │
│ │區國稅苗栗營所字│2000元、24萬5200元,致分別逃漏營利事業所│
│ │第0000000000號函│得稅10萬9296元、6萬3756元、6萬2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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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證明高鋒公司虛報104年陳豐吉等3人薪資所得│
│ │局107年7月23日中│合計46萬4538元,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7萬8│
│ │區國稅臺中營所字│972元。 │
│ │第00000000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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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 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 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又 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 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 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 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 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主辦會計人員如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 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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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利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峰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