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750號
TCDM,107,訴,1750,2019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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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岡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
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岡叡(下稱上訴人)因恐嚇取財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750 號判決後,並於同年11月9 日合法送達至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之上訴人,被告於同年月15日具狀聲明上 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為違反恐嚇取財等案件,提起上 訴狀事,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至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08 年2 月11日裁定命上 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同年月22日送 達給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之上訴人,有本院 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 述上訴之理由,是本案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根據前述 說明,本案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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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