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號
PHDV,108,訴,2,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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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被   告 鄭得強 
      鄭進展 
      鄭進發 
      鄭玉蘭 
      石鄭罔留
      王鄭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9,757 元(
計算式:419.12㎡×1 萬3,200 元/ ㎡×1/7 +286.35㎡×1 萬
3,200 元/ ㎡×1/7 +179.28㎡×1 萬3,200 元/ ㎡×1/7 +2
萬1,700 元×1/7 +12萬7,900 元×1/7 =168 萬9,757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731 元,扣除已繳
1 萬4,860 元,尚應補繳2,8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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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