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號
PHDV,108,司促,269,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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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蕙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一)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
  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玖萬零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蕙菁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9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陳蕙菁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2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16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66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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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