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6號
PHDV,108,司促,236,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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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沛渝原名陳淯慈


債 務 人 陳國荃 

債 務 人 洪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沛渝原名陳淯慈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邀同
  債務人陳國荃洪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44,125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沛渝原名陳淯慈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222,7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國荃洪秀珠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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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