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7號
CTDV,108,除,57,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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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家珠 



訴訟代理人 蔡芬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9月26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9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都會 時報,至108 年2月26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 份在卷足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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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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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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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 NX 0629317 9│股票│1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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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 NX 0754994 2│股票│1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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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0901680 7│股票│1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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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 NX 1038244 3│股票│1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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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