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5號
CTDV,108,除,5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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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汪欽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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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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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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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0798139 9│股票│1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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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