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張綉梅
原告與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828,641元(計算式:2,628,641元+200,000元=2,828,6
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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