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原告與被告張柏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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