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黃湘淓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玉屏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
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