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0號
CTDV,108,補,170,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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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24,5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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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