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李瑩芳
被 告 簡秀花
被 告 簡珮玹
被 告 劉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
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
表所示,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45,5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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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訴訟標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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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確認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秀花間就│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 │坐落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111 │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10000│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金額7,000,000元之普通抵押 │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
│ │)及其上同段3407建號建物(│為均不存在,被告劉文典應將│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定為10,145,524元【計算│
│ │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之借款關係不存在,被告簡秀│式:1,572,762元+1,572│
│ │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的價額亦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花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762元+7,000,000元= │
│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值為斷,核定為1,572,762元 │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145,524元】。 │
│ │不存在,被告簡珮玹應將所有│。 │7,000,000元。 │ │
│ │權移轉登記塗銷,原告乃本於│ │ │ │
│ │代位權而請求,是該部分訴訟│ │ │ │
│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 │ │ │
│ │值為斷,核定為1,572,762元 │ │ │ │
│ │【計算式:(土地面積2,918.│ │ │ │
│ │39㎡×公告土地現值81,675元│ │ │ │
│ │/㎡×49/10000)+建物最新 │ │ │ │
│ │課稅現值404,800元=1,572,7│ │ │ │
│ │6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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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撤銷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確認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秀花間就│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一)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關係│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不存在,被告簡秀花應將抵押│備位聲明(一)訴訟標的│
│ │為,被告簡珮玹應將所有權移│為均不存在,被告劉文典應將│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價額核定為10,145,524元│
│ │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0元。 │【計算式:1,572,762元 │
│ │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為 │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 │+1,572,762元+7,000,0│
│ │4,493,584元,高於系爭不動 │為斷,核定為1,572,762元。 │ │00元=10,145,524元】。│
│ │產之價值,是訴訟標的價額核│ │ │ │
│ │定為1,572,762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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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撤銷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秀花間就│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二)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關係│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不存在,被告簡秀花應將抵押│備位聲明(二)訴訟標的│
│ │為均不存在,被告簡珮玹應將│為,被告劉文典應將所有權移│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價額核定為10,145,524元│
│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的價額核定為7,000,000元。 │【計算式:1,572,762元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 │+1,572,762元+7,000,0│
│ │ │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 │00元=10,145,524元】。│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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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撤銷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確認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撤銷被告李瑩芳設定系爭抵押│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三)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權予被告簡秀花之行為,被告│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簡秀花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備位聲明(三)訴訟標的│
│ │為,被告簡珮玹應將所有權移│為均不存在,被告劉文典應將│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價額核定為7,639,108元 │
│ │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低於系爭│【計算式:1,572,762元 │
│ │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是訴│+1,572,762元+4,493,5│
│ │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為斷,核定為1,572,762元。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3,584 │84元=7,639,108元】。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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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確認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撤銷被告李瑩芳設定系爭抵押│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四)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權予被告簡秀花之行為,被告│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簡秀花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備位聲明(四)訴訟標的│
│ │為均不存在,被告簡珮玹應將│為均不存在,被告劉文典應將│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價額核定為7,639,108元 │
│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低於系爭│【計算式:1,572,762元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是訴│+1,572,762元+4,493,5│
│ │ │為斷,核定為1,572,762元。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3,584 │84元=7,639,108元】。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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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撤銷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撤銷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秀花間就│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五)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關係│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不存在,被告簡秀花應將抵押│備位聲明(五)訴訟標的│
│ │為,被告簡珮玹應將所有權移│為,被告劉文典應將所有權移│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價額核定為10,145,524元│
│ │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的價額核定為7,000,000元。 │【計算式:1,572,762元 │
│ │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 │+1,572,762元+7,000,0│
│ │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 │00元=10,145,524元】。│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 │ │
├────┼─────────────┼─────────────┼─────────────┼───────────┤
│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撤銷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撤銷被告李瑩芳設定系爭抵押│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六)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權予被告簡秀花之行為,被告│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簡秀花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備位聲明(六)訴訟標的│
│ │為均不存在,被告簡珮玹應將│為,被告劉文典應將所有權移│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價額核定為7,639,108元 │
│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低於系爭│【計算式:1,572,762元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是訴│+1,572,762元+4,493,5│
│ │ │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3,584 │84元=7,639,108元】。 │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元。 │ │
├────┼─────────────┼─────────────┼─────────────┼───────────┤
│備位聲明│撤銷被告李瑩芳、簡珮玹間就│撤銷被告簡珮玹、劉文典間就│撤銷被告李瑩芳設定系爭抵押│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
│(七) │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權予被告簡秀花之行為,被告│應合併計算,是原告訴之│
│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簡秀花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備位聲明(七)訴訟標的│
│ │為,被告簡珮玹應將所有權移│為,被告劉文典應將所有權移│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價額核定為7,639,108元 │
│ │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低於系爭│【計算式:1,572,762元 │
│ │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被告李瑩芳之債權額本金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是訴│+1,572,762元+4,493,5│
│ │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是訴訟標│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3,584 │84元=7,639,108元】。 │
│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的價額核定為1,572,762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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