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7號
CTDV,108,補,11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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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盧德文 


被   告 陳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登記為被告
名義之股份280,000股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高雄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依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所
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該公司每股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0元(
計算式:280,000股×10元/股=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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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