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
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構成相對人張景舜、張國志之
破產財團財產標的金額各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核調相對人2人
財產資料,分別為無財產、新臺幣(下同)8,089,095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3款規定,分別應徵聲請費用500元、
2,000元(合計2,5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
應再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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