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8年度,8號
CTDV,108,消債全,8,201903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杜明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司執字第六六四一五號及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司執字第二七三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 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聲請更生,惟名下如附表一、二所 示不動產分別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66415號、108年度 司執字第273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 受償,使聲請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如將聲請人居住之不動 產拍賣,縱嗣後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 目的,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命 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已由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 232號受理在案,而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現分 別受本院107年司執字第6641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733號 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有本院107年12月25日107年度司 執字第66415號及108年3月5日108年度司執字第2733號民事 執行處函在卷可考。故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 之生活重建,如不為保全處分,任由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縱經審理後為 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 亦恐難順利進行,爰斟酌前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請



求停止本院107年司執字第6641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733 號強制執行程序,洵屬必要,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一:
┌────────────────────────────────────────┐
│107年度司執字第66415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六龜區 │新民庄│ │1301 │1197.62 │16分之1 │
│ ├───┼────┴───┴───┴──────┴───────┴──────┤
│ │備考 │ │
└─┴───┴──────────────────────────────────┘
附表二:
┌────────────────────────────────────────┐
│108年度司執字第2733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楠梓區 │楠都 │二 │504 │173.00 │40分之1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583 │高雄市楠梓區楠│5層樓 │二層:64.78 │ │4分之1 │
│ │ │都段二小段504 │鋼筋混│合計:64.78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之第2 │ │ │ │
│ │ │楠梓區興楠路15│層 │ │ │ │
│ │ │1巷76弄5之2號 │ │ │ │ │
│ ├──┼───────┴───┴───────────┴─────┴────┤
│ │備考│ │
├─┼──┼───────┬───┬───────────┬─────┬────┤
│2 │1983│高雄市楠梓區楠│ │二層:18.00 │陽台8.28 │4分之1 │
│ │ │都段二小段504 │ │合計:18.00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同上門牌建物未│ │ │ │ │
│ │ │辦保存登記部分│ │ │ │ │
│ ├──┼───────┴───┴───────────┴─────┴────┤
│ │備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