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王水木
被 告 梁哲榮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760,000元,然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涉及詐欺原告260,000元
,是就原告請求逾260,000元部分(即500,000元賠償請求),非
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
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