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137號
CTDV,108,審訴,137,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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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王水木 
被   告 梁哲榮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760,000元,然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涉及詐欺原告260,000元
,是就原告請求逾260,000元部分(即500,000元賠償請求),非
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
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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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