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銓豐工程行即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顏廷豐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葉乃嘉
黃建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35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