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8年度,2號
CTDV,108,審建,2,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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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銓豐工程行即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顏廷豐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葉乃嘉 
      黃建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35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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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